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天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3号),公司向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6,030,03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9.32 元,共计募集人民币894,999,954.16 元。截至2023 年11 月29 日止,天际股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894,999,954.1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206,955.87 元,天际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5,792,998.2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1月30日出具了《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70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具体内容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0,000万元对江西天际新能源进行投资,用于实缴江西天际新能源部分注册资本,投资款用于募投项目“3 万吨六氟磷酸锂、6,000 吨高纯氟化锂等新型电解质锂盐及一体化配套项目”中“6,000 吨高纯氟化锂”的建设实施,具体内容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天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天际”)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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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江西天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江西天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4344101040028319,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根据《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甲方经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仅用于甲方“3万吨六氟磷酸锂、6,000吨高纯氟化锂等新型电解质锂盐及一体化配套项目”中“6,000吨高纯氟化锂”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然、董瑞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每月10日之前出具上月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法定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