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并根据有关规定,于2024年5月16日至5月25日通过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牧高笛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未来发展的其他人员。
4、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