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程国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48,765,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92%具体如下: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8,765,0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763,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8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765,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卜德洪、吴诗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