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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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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9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4,000,000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按公司总股本190,677,7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剩余股份4,000,000股,以186,677,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元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00,332.50元。本年度不进行红股派送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将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293706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5,600,332.50元÷190,677,750股=0.0293706元/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93706元/股。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预案已经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开拓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财务的稳健性,同时充分考虑全体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现拟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1、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5,386,479.7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01,100,966.64元,减去2023年实施的2022年度现金分红金额19,067,775.00元,加上公司对原激励对象中已离职3名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需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现金分红可撤销金额990.00元,至2023年期末累计未分配的利润为297,420,661.35元,资本公积余额232,661,362.96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及相关法律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为4,000,000股。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现有总股本190,677,750股,扣除目前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4,000,000股,余186,677,75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600,332.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红股派送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本公司的章程规定。

  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以最新股本总额为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并按照“现金分红总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000,000股后的186,677,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现金0.27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股份回购证券账户除外)。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2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4,000,000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按公司总股本190,677,7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剩余股份4,000,000股,以186,677,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元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00,332.50元。本年度不进行红股派送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将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293706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5,600,332.50元÷190,677,750股=0.0293706元/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93706元/股。

  3、根据公司2023年10月30日披露的《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5),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由不超过人民币17.25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17.22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按总股本折算后的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即0.0293706元=5,600,332.50元÷190,677,750股=0.0293706元/股。

  因此,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7.25元/股-0.0293706元/股≈17.22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4年5月31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李前进

  咨询电话:010-58731208

  传真电话:010-5873120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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