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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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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4-028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金具”)近日收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通知,被告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地产”)提出反诉,和平区法院已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亿德金具因兴源地产拖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兴源地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被告兴源地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具体详见2023年6月8日和2023年8月12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和《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亿德金具考虑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也一直拒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为避免原被告无休止的耗费各自精力,增加原被告双方诉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变更诉讼请求,兴源地产同意了亿德金具的变更诉讼请求,并就此向和平区法院递交了反诉状,和平区法院已受理。

  (一)变更诉讼请求

  1、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厂土地费29,184,012.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厂房建设费30,412,487.68元;

  (3)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提供价值60,900元的金杯牌面包车一辆;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清地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10,0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006年3月12日的《合同书》及其系列补充协议,备忘录。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名下的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同德路2号(土地证号大国用2003字第04170)及其地上8,681.59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更名过户返还给原告,将原告名下的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土城子村32,382.9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大国用2010第04002号)退还更名过户给被告。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20万元,及清地律师费61万元。

  (4)如果无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006年3月12日的《合同书》及其系列补充协议,备忘录,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建厂土地费26,434,655元,厂房建设费30,411,487.68元,金杯面包车60,9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合理费用。

  (二)反诉状内容

  反诉原告:兴源地产,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反诉被告:亿德金具,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阳。

  1、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协商一致,解除于2006年3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及其系列补充协议、备忘录。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土城子村32,382.9平米的土地(土地证号大国用2010第04002号)返还并更名过户给反诉原告。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拆迁补偿费50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房屋印花税16,640.1元及利息(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及附加1,501,275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6)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交易费5,413元及利息(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7)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交的技术咨询环评费5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8)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交的职工保障安置费50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9)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印花税22,890.7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0)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还的贷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诉讼变更请求仅为案件为受理阶段,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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