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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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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4年5月21日起,本公司将下列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1、华夏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6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华夏中证机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66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华夏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78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15990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5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

  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无。

  5.1.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5.1.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1)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2)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3)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5)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6)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7)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9)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10)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11)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2)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3)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14)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15)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6)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7)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5.1.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6.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6.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6.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5)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6)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7)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8)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9)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0)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

  各销售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为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创业板综合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夏创业板综合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因此本基金的净值会因华夏创业板综合ETF净值波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决定

  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拟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告

  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机构决议,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8068,以下简称“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或“本基金”)拟申请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统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草案》《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方案草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法按约定发售扩募份额,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扩募份额上市事宜,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交易,并完成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能否满足上述条件,以及满足上述条件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草案》

  附件2:《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方案草案》

  附件 1:

  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草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

  基金声明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2、本基金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因基金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引致的投资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3、本变更草案是本基金对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本变更草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无异议,本变更草案所述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或无异议函。本基金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等变更的详细情况,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后基金管理人届时披露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

  释义

  在本变更草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一、公募REITs基本信息

  表1 基金基本信息表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5052元,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00份,本基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合计1,390,535,292.76元,负债合计137,910,650.07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252,624,642.69元。

  二、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交易安排

  (一)交易概况

  本基金拟通过扩募发售募集资金,认购中信证券发行的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并最终投资于北京市房山区朗悦嘉园项目、通州区光机电项目、大兴区盛悦家园项目、海淀区温泉凯盛家园项目。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1、交易架构图

  本基金完成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交易后,且项目公司完成吸收合并SPV后,形成的整体架构如下图:

  ■

  图1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产品结构图

  2、交易安排

  (1)经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本基金通过扩募募集资金并达到扩募成功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后续程序后,将扣除相关预留费用后的所募资金投资于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发行的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利益)成为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唯一持有人;

  (2)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根据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的《SPV股权转让协议》、计划管理人与SPV签署的《SPV借款协议》、SPV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SPV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等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SPV并向其发放股东借款、SPV受让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实现对拟购入项目公司的股权及债权投资;

  (3)基金管理人及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和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及基础设施资产增值为主要目的,并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收益分配。计划管理人执行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利益)作为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持有人的决定;

  (4)北京保障房中心继续受托担任本基金首次发售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受托担任本次扩募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统筹机构,燕房投资、燕东投资担任本次扩募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实施机构;

  (5)建设银行继续受托担任基金托管人、计划托管人及项目公司监管银行,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权属文件;监督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保险购买情况等;监督项目公司运营收入、支出及借入款项资金安排等。

  (二)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情况

  1、基础设施项目

  结合本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收购策略,基金管理人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暂定为北京市房山区朗悦嘉园项目、通州区光机电项目、大兴区盛悦家园项目、海淀区温泉凯盛家园项目。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位于北京市,扩充了本基金对北京市各区域租赁住房资产的覆盖范围,可以有效分散本基金资产组合风险,有利于拓展本基金持有的租赁住房资产组合,使本基金在获取稳定现金流的同时兼具成长性。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总体运营情况良好,现金流稳定。

  基金管理人与计划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初步认为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的有关要求。

  2、交易对方

  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对方,即本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为北京保障房中心。

  (1)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北京保障房中心基本情况如下:

  表 2 北京保障房中心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

  截至2024年3月31日,北京保障房中心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图 2 北京保障房中心股权结构图

  (三)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

  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本基金现有规模、自身管理能力、持有人结构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了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类型、规模、融资方式和结构等。

  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值及市场公允价值等有关因素,合理确定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价格或价格区间,并按照规定履行必要决策程序。

  三、资金来源

  本基金本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来源为扩募资金。

  四、交易主要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在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和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使得本次交易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亦可能存在需视前述审批要求调整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参与机构、扩募发售方式等)的风险。

  2、召开持有人大会失败风险

  本次交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后,可能存在参会人数未达会议召开条件、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未能被表决通过等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的风险,从而可能使本次交易无法顺利实施。

  3、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由投资者的买卖报价决定,受经济形势、政策环境、投资者偏好与心理预期、市场流动性、舆论情况等因素影响,交易价格可能大幅波动,大幅高于或低于基金净值。本基金交易价格具有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4、基金停牌风险

  根据适用法规,本基金就本次交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自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停牌,至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此外,本次交易期间,可能因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等因素,使得基金面临停牌风险。

  5、扩募发售失败风险

  本基金在扩募发售时,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扩募发售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基金扩募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等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以及其他导致基金扩募发售失败的情形而导致本基金扩募发售失败的风险。

  6、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为北京保障房中心,北京保障房中心是全国规模排名前列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企业,承担着北京市级住房保障政策落地平台和实施平台职能,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发展的主力军。截至2024年3月末,北京保障房中心在管公租房16.56万套,占北京全市公租房总量的一半以上,遍及全市16个区,为北京建立“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本基金本次拟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为北京保障房中心持有的北京市房山区朗悦嘉园项目、通州区光机电项目、大兴区盛悦家园项目、海淀区温泉凯盛家园项目,并聘请北京保障房中心作为运营管理统筹机构,燕房投资、燕东投资担任运营管理实施机构。一方面,上述交易构成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并将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一同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依法进行披露。另一方面,北京保障房中心在北京持有并管理其他同类型资产项目,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可能与北京保障房中心管理的其他项目处于相同或相近的区位、面向相似的客群。因此,本基金与原始权益人或运营管理机构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

  7、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以及扩募发售对象通过扩募取得的基金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而且,基础设施基金目前尚在试点阶段,整个市场的监管体系、产品规模、投资人培育均处于发展初期,可能由此导致交易不活跃,从而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8、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如本基金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

  9、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为搭建本基金架构,本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完成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认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SPV并向其发放股东借款、SPV受让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等。上述交易涉及的协议文件可能存在前置条件或约定了解除条款,若未能达成交易的前置条件或触发解除条款,则存在相关交易失败的风险,进而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10、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

  因发生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即本基金)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专项计划更换计划管理人甚至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有关基础设施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届时披露的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五、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次交易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基金符合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条件要求,华夏基金具备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条件,华夏基金不存在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华夏基金将根据适用法规就开展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履行适当内部审批程序,并参照首次发行要求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严控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

  3、华夏基金将在交易实施过程中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对交易方案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如有)、监管机构审批状态、持有人大会决议情况、交易方案实施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4、华夏基金将在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交易对手/原始权益人就本次交易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北京保障房中心符合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的相关资质要求,不存在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北京保障房中心将根据适用法规及内部规章就开展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履行必要授权及审批程序;

  3、北京保障房中心将依法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原始权益人的各项义务,北京保障房中心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次扩募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扩募份额发售总量20%的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前述上市之日指扩募份额上市之日);

  4、北京保障房中心及关联方在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北京保障房中心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北京保障房中心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北京保障房中心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购回基础设施基金全部扩募基金份额或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就本次交易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北京保障房中心作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有本基金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持有人(即本基金持有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不低于20%且持有份额最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最近1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本基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基础设施基金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本次交易存在的其他重大因素

  暂无。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2:

  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方案草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

  基金声明

  1、本扩募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一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以下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一一临时报告(试行)》(以下简称“《临时报告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3、本基金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因基金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引致的投资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4、本扩募方案是本基金对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本扩募方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无异议,本扩募方案所述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或无异议函。本基金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等变更的详细情况,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后基金管理人届时披露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

  释义

  在本扩募方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重大事项提示

  1、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事项已经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事项尚需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本基金可选择的扩募发售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向特定对象发售。本次扩募的具体发售方式、发行时间、发售对象及认购方式、基金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等以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为准。

  3、本基金本次扩募的实际募集金额在扣除基金层面相关预留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2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第一节  基金基本情况

  表1 基金基本情况

  ■

  第二节 本次扩募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本基金于2022年8月22日成立并自2022年8月3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成立以来投资运作稳健,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良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拟扩募发售份额募集资金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基金管理人已与本次基础设施项目购入的交易对方进行磋商并达成收购意向。基金管理人将在完成对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尽职调查等工作后,依法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申请变更注册、基金产品变更程序,并在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后就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提交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暂定为北京市房山区朗悦嘉园项目、通州区光机电项目、大兴区盛悦家园项目、海淀区温泉凯盛家园项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位于北京市,扩充了本基金对北京市各区域租赁住房资产的覆盖范围,可以有效分散本基金资产组合风险,有利于拓展本基金持有的租赁住房资产组合,使本基金在获取稳定现金流的同时兼具成长性。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总体运营情况良好,现金流稳定。

  第三节 本次扩募方案概要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1、发售方式

  本基金可选择的扩募发售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向特定对象发售。本次扩募的具体发售方式、发行时间、发售对象及认购方式、基金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等以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为准。

  2、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扩募资金拟用于认购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2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资产支持证券进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详见《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草案》。其中拟购入项目的收购价格由基金管理人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值及其市场公允价值等有关因素合理确定。

  3、发行前累计收益的分配方案

  本次扩募发售完成前最近一次收益分配基准日至本次扩募发售完成相关监管备案程序之日产生的累计可供分配金额将由本次扩募发售完成后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本次扩募发售前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享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收益分配的具体信息以基金管理人届时披露的收益分配公告为准。

  4、上市地点

  本次扩募发售的基金份额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情况详见《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草案》。

  第五节 本次扩募对原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的影响

  如本次扩募发售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完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相应增加,同时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将为本基金提供额外的可供分配收入来源。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可能发生变化,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与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持有基金资产,并共同享有本基金当前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及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所带来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出日,本基金的治理安排暂无调整。若未来拟调整基金的治理安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并予以披露。

  2、对基金投资的影响

  本次扩募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次扩募不会导致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生重大变化。

  3、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扩募发售完成后,基金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将为本基金提供额外的可供分配收入来源,本基金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4、对基金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扩募完成后,本基金的治理结构未发生变化。

  本次扩募后,北京保障房中心继续受托担任本基金首次发售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受托担任本次扩募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统筹机构,燕房投资、燕东投资担任本次扩募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实施机构。

  第六节 本次扩募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及运营管理机构北京保障房中心为本基金的关联方,本基金本次扩募发售完成后认购中信证券发行的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穿透持有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北京保障房中心继续受托担任本基金首次发售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受托担任本次扩募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统筹机构,燕房投资、燕东投资担任本次扩募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构成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将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一同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依法进行披露。

  第七节 本次发售方案已经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基金扩募相关事项已经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扩募尚需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法按约定发售扩募份额,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扩募份额上市事宜,并完成本次扩募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本次发售能否满足上述条件,以及满足上述条件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风险揭示

  1、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在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和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使得本次交易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亦可能存在需视前述审批要求调整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参与机构、扩募发售方式等)的风险。

  2、召开持有人大会失败风险

  本次交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后,可能存在参会人数未达会议召开条件、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未能被表决通过等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的风险,从而可能使本次交易无法顺利实施。

  3、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由投资者的买卖报价决定,受经济形势、政策环境、投资者偏好与心理预期、市场流动性、舆论情况等因素影响,交易价格可能大幅波动,大幅高于或低于基金净值。本基金交易价格具有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4、基金停牌风险

  根据适用法规,本基金就本次交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自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停牌,至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此外,本次交易期间,可能因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等因素,使得基金面临停牌风险。

  5、扩募发售失败风险

  本基金在扩募发售时,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扩募发售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基金扩募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等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以及其他导致基金扩募发售失败的情形而导致本基金扩募发售失败的风险。

  6、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为北京保障房中心,北京保障房中心是全国规模排名前列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企业,承担着北京市级住房保障政策落地平台和实施平台职能,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发展的主力军。截至2024年3月末,北京保障房中心在管公租房16.56万套,占北京全市公租房总量的一半以上,遍及全市16个区,为北京建立“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本基金本次拟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为北京保障房中心持有的北京市房山区朗悦嘉园项目、通州区光机电项目、大兴区盛悦家园项目、海淀区温泉凯盛家园项目,并聘请北京保障房中心作为运营管理统筹机构,燕房投资、燕东投资担任运营管理实施机构。一方面,上述交易构成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并将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一同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依法进行披露。另一方面,北京保障房中心在北京持有并管理其他同类型资产项目,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可能与北京保障房中心管理的其他项目处于相同或相近的区位、面向相似的客群。因此,本基金与原始权益人或运营管理机构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

  7、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以及扩募发售对象通过扩募取得的基金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而且,基础设施基金目前尚在试点阶段,整个市场的监管体系、产品规模、投资人培育均处于发展初期,可能由此导致交易不活跃,从而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8、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如本基金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

  9、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为搭建本基金架构,本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完成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认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SPV并向其发放股东借款、SPV受让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等。上述交易涉及的协议文件可能存在前置条件或约定了解除条款,若未能达成交易的前置条件或触发解除条款,则存在相关交易失败的风险,进而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10、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

  因发生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即本基金)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专项计划更换计划管理人甚至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有关基础设施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届时披露的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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