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91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对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于2024年5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根据要求,公司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相关子公司、中介机构对年报问询函所涉事项开展核查落实并积极准备回复材料。鉴于此次《年报问询函》回复部分事项需要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且涉及部分事项尚需各方进一步沟通、确认,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于2024年5月28日前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