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二)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在公司内部OA系统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实名反馈意见。
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针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资格等相关信息存在异议的反馈。
(三)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等文件,其中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结合公示情况,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符合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规文件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