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9,752,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01%(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2,669,526,41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0,147,800股,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9名,其中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60,965,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5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786,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4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09,526,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5.39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360,739,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为48,786,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4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09,705,2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478,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4%;反对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09,705,2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478,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4%;反对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209,705,2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478,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4%;反对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09,705,2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478,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4%;反对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09,478,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478,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4%;反对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46,084,107股股份,关联股东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54,142,428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209,705,2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47,4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478,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4%;反对47,44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209,705,2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478,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4%;反对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本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同意1,209,705,2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478,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4%;反对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本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09,705,2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478,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4%;反对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209,705,2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478,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4%;反对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7,1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外,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提交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郭惟亭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