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了临时提案《关于增补江鲁奔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李刚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为会议召开10日前由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并增加。详见公司于 2024年5月10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 9:30-11:30, 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0,458,7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63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7,451,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81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0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96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95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00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1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23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226010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18,512,055.10元,实收股本366,122,195.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8,189,146.29元,2023年度未分配利润为-814,012,236.84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故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关于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时也为了在多家银行进行综合选择以降低贷款成本,根据公司2024年生产经营、贷款到期、票据使用结算等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授信总额计划不超过1亿元,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保理、保函等;如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提供担保,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用自有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或者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在办理具体业务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
本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间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备案登记事宜。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9.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05、《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关于变更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更新后)》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增补魏一雪先生、江鲁奔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1.候选人:《关于增补魏一雪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7,451,389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57,800股
10.02.候选人:《关于增补江鲁奔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27,451,389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57,800股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魏一雪先生自本提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江鲁奔先生辞任监事、监事会主席已生效,其董事任期自本提案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1、《关于增补李刚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84%;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李刚监事任职自本提案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廖乃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以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5月16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全体监事一致推举李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李刚先生为监事会主席,任期至第十届监事会届满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2日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3)第5048-4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4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8日收到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出具的《关于提请增加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建议将《关于增补江鲁奔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李刚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认为,银亿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87,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76%),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且临时提案有明确的议案和具体的决议事项,属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5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媒体发布《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中明确载明了增加临时提案内容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7,451,38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4.8112%。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监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7,4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821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涉及到非独立董事议案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1.00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2023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5《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1 《关于增补魏一雪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27,451,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6948%。
议案10.02 《关于增补江鲁奔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27,451,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6948%。
议案11.00 《关于增补李刚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129,8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1%;反对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廖乃安
负责人: 朱继斌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