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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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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出具的《关于自愿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浙能集团承诺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支持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浙能集团自愿承诺:自2024年5月27日起的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该不减持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浙能集团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4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8%。

  二、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将对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21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872,0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872,00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出具了《关于自愿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21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1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8,000,000股,并于2021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08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872,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8,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涉及浙能集团、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发展”)两名股东,共合计1,872,000,000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77.85%,上述限售股将于2024年5月2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号)核准,公司已成功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4,675,324股,并于2023年4月26日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对应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由2,080,000,000股增加至2,404,675,324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3年10月26日起上市流通。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控股股东浙能集团和持股5%以上股东新能发展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相关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于本次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25%。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本企业进行减持行为时,本企业亦将遵守本企业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872,000,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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