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14:30
(2)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
3、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公司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明哲先生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074,021,3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5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00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3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74,021,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1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274,021,3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1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274,021,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18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玉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11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8%;反对2,9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19,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9%;反对2,90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053,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7%;反对2,9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53,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71%;反对2,9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053,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7%;反对2,9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53,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71%;反对2,9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053,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7%;反对2,9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53,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71%;反对2,9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053,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7%;反对2,9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53,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71%;反对2,9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053,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7%;反对2,9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53,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71%;反对2,9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514,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3%;反对14,506,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514,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059%;反对14,506,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043,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8%;反对2,9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43,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34%;反对2,97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9,77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43%;反对1,7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9%;弃权2,5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71,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1%;反对1,7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84%;弃权2,5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黄珊律师、李娇洁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