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2022年4月12日,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与杭州光曜致新钟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曜钟洋”)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光曜钟洋取得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169,902,912股股份至宁波舜农收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光曜钟洋的合伙份额最后收购日止,委托方光曜钟洋将其持有的169,902,9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5%)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受托方宁波舜农行使,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宁波舜农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曜钟洋)(补充后)》。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2)。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2024年5月2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1009号公司12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沈海标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542,650,1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2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83,192,2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2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9,457,8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9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79,972,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8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0,515,0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9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59,457,8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96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37,890,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8%;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213,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481%;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37,890,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8%;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213,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481%;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37,890,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8%;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213,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481%;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37,890,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8%;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213,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481%;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33,921,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15%;反对8,728,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8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1,244,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858%;反对8,728,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4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37,890,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8%;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213,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481%;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37,890,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8%;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213,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481%;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8、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537,890,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8%;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213,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481%;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9、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37,890,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8%;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213,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481%;反对4,759,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围海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