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郎安中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郎安中先生的配偶冯晶晶女士于2024年2月2日至2月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而郎安中先生根据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于2023年12月29日减持公司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冯晶晶女士的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冯晶晶女士于2024年2月2日至2月5日期间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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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郎安中先生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6,000股(最高成交价为37.00元/股),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冯晶晶女士的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从严计算方法,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最高卖价-最低买价)×成交数量=(37.00-21.48)×1.34=20.7968万元。
冯晶晶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其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获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晶晶女士仍持有公司股票1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郎安中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00,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郎安中先生及其配偶冯晶晶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依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郎安中先生之配偶冯晶晶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20.7968万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郎安中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亲属证券账户的管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冯晶晶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经郎安中先生来函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冯晶晶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买卖股票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因获悉公司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郎安中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信息。
3、郎安中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本人及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郎安中先生及冯晶晶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郎安中先生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郎安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32号)。
5、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