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磅。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411,518,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0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9,099,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7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2,419,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32,419,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32,419,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11,05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5%;反对4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9%;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56,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18%;反对4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01%;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11,00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1%;反对4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9%;弃权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09,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75%;反对4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01%;弃权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4%。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11,055,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5%;反对4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9%;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5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15%;反对46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04%;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411,055,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5%;反对4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9%;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5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15%;反对46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04%;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同意411,05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5%;反对46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56,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18%;反对46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11,120,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3%;反对3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1%;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21,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20%;反对3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00%;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09,198,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63%;反对2,317,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1%;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99,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443%;反对2,317,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6%;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35,711,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65%;反对5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48%;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8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67%;反对58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89%;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4%。 有董事身份的股东刘磅、程朋胜、吕枫、苏俊锋和股东刘磅的关联方昌都市达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10,888,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9%;反对5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7%;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8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67%;反对58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89%;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09,151,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49%;反对2,319,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7%;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52,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000%;反对2,319,8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556%;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11,05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5%;反对4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9%;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56,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18%;反对4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01%;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雯律师及饶依依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