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5月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5栋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廖垚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38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200,302,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384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195,417,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4,884,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141,9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13%;反对1,833,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154%;弃权327,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786,0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46%;反对1,833,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676%;弃权327,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878%。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报告后向与会股东做了述职报告。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419,4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591%;反对88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0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063,5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916%;反对883,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084%;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024,1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25%;反对1,95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742%;弃权327,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68,2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7564%;反对1,951,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0558%;弃权327,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878%。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354,0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72%;反对1,948,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72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998,1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636%;反对1,948,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0364%;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437,0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687%;反对1,865,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31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081,1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5189%;反对1,865,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4811%;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906,2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424%;反对5,321,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57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625,3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3980%;反对5,321,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602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李洪流先生回避表决。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345,9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254%;反对4,956,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74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990,0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8380%;反对4,956,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162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8.0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240,2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704%;反对1,853,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54%;弃权208,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84,3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2022%;反对1,853,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4021%;弃权208,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956%。
8.0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388,8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446%;反对1,853,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54%;弃权60,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032,9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1964%;反对1,853,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4021%;弃权60,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14%。
8.0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353,0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67%;反对1,949,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73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997,1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569%;反对1,949,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0431%;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0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354,0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72%;反对1,948,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72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998,1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636%;反对1,948,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0364%;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195,1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86%;反对2,34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88%;弃权766,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839,2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2100%;反对2,341,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6631%;弃权766,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269%。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及其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828,3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655%;反对3,474,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34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472,42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7560%;反对3,474,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244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