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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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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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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2、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时间:2024年5月20日;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茂洪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控制度的议案》;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征得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同意,董事会提名李茂洪先生、陈大江先生、刘风华先生、黄旭先生、吴海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上述候选人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1选举李茂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2选举陈大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3选举刘风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4选举黄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5选举吴海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征得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同意,董事会提名杨禾女士、林桂成先生、林雪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上述候选人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4.1选举杨禾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2选举林桂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3选举林雪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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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以专人送达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

  2、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时间:2024年5月20日;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LEE YANG WOO(中文名:李良雨)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章程》对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卢花顺女士、李贤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上述候选人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卢花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选举李贤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蒋秀琴女士一起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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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席位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调整董事会席位数量,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名调减至8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6名减至5名,独立董事人数3名保持不变。鉴于该调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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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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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李茂洪先生、陈大江先生、刘风华先生、黄旭先生、吴海洋先生5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提名杨禾女士、林桂成先生、林雪锋先生3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杨禾女士、林桂成先生、林雪锋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林雪锋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要求。上述候选人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候选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伊松林先生、彭朝辉先生将在第四届董事会届满后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而离任,在本届董事会换届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伊松林先生、彭朝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刘雨华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雨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081.504万股,其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上拟离任人员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换届离任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茂洪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木材加工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职于中国林业机械广州公司、广州市金林通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11月创办广州弘亚机械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广州鼎惠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四川丹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西三威家居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大洲金丝燕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李茂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535.6249万股,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刘雨华女士为夫妻关系,副总经理刘风华先生是刘雨华女士的哥哥;李茂洪先生、刘雨华女士、刘风华先生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以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茂洪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

  陈大江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林业与木工机械专业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广州市极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06年11月起就职于弘亚有限,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成都弘林机械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广东德弘重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大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03.2832万股,通过公司2021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95万股,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

  刘风华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具有美国居留权,正高级工程师。1991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现代应用物理系,1997至1999年在美国新墨西哥大学学习并获得电子工程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北京市辐射技术中心、美国劳伦斯伯克力国家实验室、美国热电集团公司、美国贝克休斯石油公司。2010年7月起就职于弘亚有限,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研发中心负责人,兼任Masterwood S.p.A.董事会主席、广州王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方时仪器有限公司监事。

  刘风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46万股,其与李茂洪先生、刘雨华女士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雨华女士为兄妹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李茂洪先生为郎舅关系;除此以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

  黄旭先生,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11月起就职于弘亚有限,现任公司董事,兼任广州极东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92万股,通过公司2021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95万股,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

  吴海洋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08年7月起就职于弘亚有限,现任公司董事,兼任广东德弘重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海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92万股,通过公司2021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95万股,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禾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遂溪县职业技术学校、智能交通物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广东维摩律师事务所,现任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杨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林桂成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木材机械加工专业,工商管理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西宏桂资产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化工研究院、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福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广西林业集团国储林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广西广林新材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广林迪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广林新材木业有限公司。现任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林桂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林雪锋先生,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曾任职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宝裕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宝裕发展有限公司、宝裕(佛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就职于广州浩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兼任宝裕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林雪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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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卢花顺女士、李贤女士2人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以上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蒋秀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监事蒋秀琴女士一起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卢花顺女士,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律硕士学历。2014年9月起就职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行政经理。卢花顺女士通过公司2021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741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

  李贤女士,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广东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审计专业,2015年2月起任职于公司审计部。李贤女士通过公司2021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898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

  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蒋秀琴女士,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职于上海昌达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11月起就职于广州弘亚机械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监事。蒋秀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480股,通过公司2021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9,492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

  ■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6月11日14: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4年6月11日9:15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4年6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4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大街81号公司10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如下: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审议通过,其中提案12需逐项表决,提案11、提案12.01和提案12.0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提案13、提案14以提案11通过为前提。本次会议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3.上述提案13-15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5人、独立董事3人、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4.以上提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6月7日上午9:00-11:30,14:00-17:00。

  2.登记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大街81号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

  (3)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盖公章,见附件2),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以收到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4年6月7日17:00送达),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莫晨晓、周旭明

  电话号码:020-82003900    传真号码:020-82003900

  电子邮箱:investor@kdtmac.com

  邮编:510530

  5.本次会议期限预计半天,现场会议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六、附件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33”,投票简称为“弘亚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如提案13,采用等额选举选举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5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5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6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可表决票数总数:候选人数量×持股数=可用票数。请股东将同意选举票数填写在对应的空格内。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盖法人公章。

  3.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依其意思代为选择,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4.授权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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