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流动性高,安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6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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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与上述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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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风险控制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3)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旨在控制风险,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实现现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备查文件
1、理财产品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下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
2、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就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0,598,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7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0,536,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5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2,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2,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8%。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通讯参会的形式召开。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59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59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595,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35%;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3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59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595,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35%;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3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598,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97,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冯就景、李强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833%;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2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592,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468%;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91,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李泳娟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833%;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595,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9,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833%;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254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在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200,598,82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7.077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经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0,598,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0,598,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00,595,4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3%;
反对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00,598,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00,595,4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3%;
反对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00,598,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1《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11,597,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24%;
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关联股东冯就景、李强回避表决。
7.2《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200,592,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7%;
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99,591,9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4%;
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关联股东李泳娟回避表决。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00,595,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4%;
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九)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桑 健
____________________
温定雄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