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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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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24-043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5月17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118号和成世纪名园3A 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有水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293,431,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8%。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293,363,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6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注:以上比例数据与合计数若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3,391,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3,391,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3,391,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通过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93,391,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391,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391,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391,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388,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吴永富、李俊男律师出席并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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