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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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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91 证券简称:甘源食品 公告编号:2024-024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萍乡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泉医药生物食品工业园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斌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62,358,8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4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773,2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6,585,6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967%。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4,318,4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59,8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158,6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0%。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3,215,831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以及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1,121,472股,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1,115,793股,共计2,237,265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0,978,566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18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8%;反对17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48,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53%;反对17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35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18,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年夫兵律师和罗聪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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