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1326 证券简称:联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73,2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派发现金红利58,560,000元。本次股利分配后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在利润分配公告披露日至本次预案具体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2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8.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7.2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深股通补缴税款1.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8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首发前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5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证券法律事务部

  2、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172号正大安工业城6栋6楼

  3、咨询联系人:甘周聪

  4、咨询电话:0755-23200021

  5、传真:0755-29683009

  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确认文件;

  (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四)其他。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