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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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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居然之家 公告编号:临2024-026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21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汪林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73人,代表股份5,136,812,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3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736,806,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2,400,005,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含股东代理人)66人,代表股份877,859,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含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877,656,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997%。

  备注:上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议案 1.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6,69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6,69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6,69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6,69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6,69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73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1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6.00  关于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1,007,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18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676,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18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林朋及其一致行动人霍尔果斯慧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议案7.00 关于公司与居然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1,07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739,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1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林朋及其一致行动人霍尔果斯慧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议案8.00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6,69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73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1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0,70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4%;反对16,110,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749,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48%;反对16,110,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5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报告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各独立董事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进行述职,对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巍、李超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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