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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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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唐开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5,694,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1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4,177,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00%。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0,376,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464%。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8,859,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3%。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317,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48%。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5,317,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48%。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00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60,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43,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9%;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

  2.00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60,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43,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9%;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

  3.00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60,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43,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9%;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

  4.00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60,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43,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9%;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

  5.00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448,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9%;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7%;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31,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5%;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70%;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

  6.00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60,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43,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9%;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

  7.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60,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43,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9%;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

  8.00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84,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7,8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71%;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9.00 《关于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448,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9%;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7%;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31,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5%;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70%;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军、音少杰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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