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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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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16日9:15-15:00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92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先念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4人,代表股份93,53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4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93,2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8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28%。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53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53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53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53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53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53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40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1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864%;反对1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1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53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53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40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6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334%。

  1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40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6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334%。

  1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3,40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12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864%;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2%;弃权12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3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玉楠律师和林利欣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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