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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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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28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下属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期,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加坡亚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公司”)全资子公司Tialoc Malaysia Sdn Bhd(马来西亚亚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M”)陆续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出具的同意撤回仲裁请求的命令(Case Number:27938/HTG),以及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出具的同意撤诉和解的命令(CIVIL SUIT NO.:PA-22NCvC-204-12/2023及PA-22NCvC-134-08/202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背景情况

  (1)2023年8月,TM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邮件通知, Aspen Glove Sdn Bhd(以下简称“Aspen”)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申请裁决TM无权获得CIPAA程序支持的索赔款项及误期损失等(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42)。

  (2)Aspen董事及上层股东在Aspen未按约定支付、偿还欠款(包括欠付TM的工程尾款)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交易将Aspen有价值的资产(包括手套工厂项目)转移,Aspen债权人(包括TM)受偿的权利可能受到实质性损害。鉴此,TM于2023年8月向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44)。

  (3)2023年12月,公司下属子公司TM、APCCorporate Holdings Sdn Bhd (系TM控股股东,马来西亚APC控股有限公司)、亚德公司(系APC控股股东)、裕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系亚德公司控股股东)及上述公司相关董事被Aspen (Group)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Aspen Group”)及其子公司Aspen Vision All Sdn Bhd(以下简称“AVA”)、Aspen相关董事诉至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请求确认TM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属滥用法律诉讼,请求判令TM方向其支付股票市值损失,并支付其民事诉讼应诉法律费用、一般损害赔偿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及利息等(以下简称“诉讼二”;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

  (4)TM、AVA、Aspen Group、Aspen Vision Development (Central) Sdn Bhd(以下简称“AVD”)近期签署了《和解协议》,相关当事人将通过签署及履行《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相关诉讼事项及由其引起的所有索赔和纠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进展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5)。

  二、进展情况

  根据TM、AVA、Aspen Group、AVD签署的《和解协议》,相关各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并通过履行《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TM与Aspen各方相关诉讼事项及由其引起的所有索赔和纠纷。近期,Aspen及相关方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申请撤回仲裁请求,向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申请撤回诉讼二;TM向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申请撤回诉讼一;TM陆续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出具的同意撤回仲裁请求的命令以及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就诉讼事项出具的同意撤诉的命令。主要内容如下:

  (一)仲裁事项

  同意申请人Aspen撤回所有仲裁请求,且不得重新提起仲裁。

  (二)诉讼事项

  前述诉讼事项被撤销且不得重新提起诉讼。在认可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免除和解除对方及其相关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就诉讼及《和解协议》约定的其他法律程序引起的任何责任、诉讼、主张以及其他性质或种类的要求。

  本次同意撤诉的命令以及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相关条款构成原告和被告之间所有诉求的全面、最终解决;条款不一致的,以《和解协议》条款为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告披露的诉讼及仲裁撤诉事项系各方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部分义务,有利于《和解协议》的进一步履行。若该《和解协议》正常履行,下属子公司收到相关款项,预计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出具的同意撤回仲裁请求的命令;

  2、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出具的同意撤诉的命令。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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