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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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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4-056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由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谢宏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14日以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表决。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参与通讯表决的董事8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时间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的期限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取消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取消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2023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4-057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由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主席强赤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表决。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参与通讯表决的监事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时间的议案》。

  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的期限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取消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4-058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3

  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2023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6)。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取消2023年度股东大会中第六项提案,即《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次取消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除上述取消部分提案事项外,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事项均不变。现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表决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特别提示:

  1、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3、公司独立董事汪祥耀、倪建林、胡军辉将分别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作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

  邮编:310053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须在2024年5月17日下午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公司。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邮政编码:310053

  会议联系人:李志容黄鹂

  联系电话:0571-28038959   传真:0571-28077045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70。

  2、投票简称:因美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

  (如表一提案6,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5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5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5位。

  ②选举独立董事

  (如表一提案7,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3位。

  ③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如表一提案8,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2位。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息: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持有股份数量: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二、表决意见行使方式(下列两种方式任选其一在括号内打“√”):

  1、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照下表列示意见表决()

  2、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备注:

  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除非另有明确指示,受托人亦可自行酌情就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项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表决或者放弃投票。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者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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