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东辉、闫国荣、张旭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王东辉、闫国荣、张旭光:
经查,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4日、8月1日、8月26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2,956万元;于2019年11月12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云栖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1,542万元;上述款项后续均转入大股东王东辉控制的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未包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东辉,时任总经理闫国荣、财务总监张旭光,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曾于2023年1月20日因上述问题事项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8号)。截至2022年4月末,上述问题所涉资金4,498万元均已全额原路返回到公司账面,没有给公司造成资金缺口和损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格整改,就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出了相应整改方案并持续落实:
(1)2022年12月起,公司运控部、财务部、内审部、证券部成立了联席工作小组,在董事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前,通过联席会议的机制对关联方关系确认、交易流程及定价公允方面进行充分讨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为董事会后续集体议事决策提供更充分、更详实的依据;同时组织对联席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关联交易学习培训,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范要求;
(2)全面梳理公司的资金往来,对于大额预付款企业逐一检查,并全面落实资金流向,这些收到预付款的企业是否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有任何资金往来;
(3)公司对后续资金往来存在问题的企业建立严格的“黑名单”,对涉及的企业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资金预付、垫付等交易往来;
(4)对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超过10万元以上的采购预付款项退回等交易事项,给予严格的重视,由公司采购部门配合公司内审部门核查预付款资金流向,严格杜绝采购预付款违规流向公司关联方的情况发生;
(5)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岗位人员参加了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学习培训,持续强化合规和自律意识,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所涉及人员中,闫国荣先生、王东辉先生已分别于2022年8月2日、2023年12月29日辞去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3日、2023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持续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主要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公司治理更加规范、高效、透明,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