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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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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 2024-018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二。

  ●  涉案的金额:本案标的为上市公司股东所持的上市公司股权,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黄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有色”)将三项基金所形成的对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黄金”)的股权及股东权益返还给河南黄金公司。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调解结果为由新疆有色向河南黄金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解决河南黄金公司对西部黄金的权益诉求,对西部黄金的整体运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称: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11月6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02号)以及财政部于2003年7月2日下发的《关于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272号),原中国黄金总公司变更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现更名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原由国家投入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基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基建基金”)转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并授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落实出资人权益。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又将涉案三项基金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所有,由原告主张和落实权益。新疆伊宁县阿希金矿占用开发基金本金542万元、占用地勘基金本金6399万元,利息916.15万元;占用基建基金本息余额1149.3448万元。三项基金已经转化为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享有黄金生产开发基金542万元,黄金地质勘探基金6399万元及利息916.15万元、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1149.34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及股东权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将上述三项基金所形成的对被告二的股权及股东权益返还给原告;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积极应诉,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新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492124.5元,由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详见公司 2020 年 9月10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6)。

  三、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一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公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43)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人的请求

  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初3号民事判决;

  2.改判支持河南黄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的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三项基金权属清晰,上诉人请求返还三项基金所形成的对西部黄金的股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

  四、本次诉讼调解的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支付9006.4948 万元。

  (二)上述9006.4948万元分三笔支付:第一笔3002万元在调解书签收后一个月内支付;2025年5月底前支付第二笔3002万元;剩余3002.4948万元到2026年5月底前付清。

  (三)如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二审诉讼费 492124.50元,减半收取。减半收取后,经协商,双方愿意分担“减半收取”后的诉讼费用。由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123031.12元,本院向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退已预交二审诉讼费369093.38元,由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123031.12 元。

  (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争议。

  经本院依法审查,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调解结果为由新疆有色向河南黄金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解决河南黄金公司对西部黄金的权益诉求,对西部黄金的整体运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  报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最高法民终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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