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651,885,415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6,073,900股后的4,615,811,5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92,371,727.25元。
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615,811,515×0.15÷4,651,885,415≈0.1488元。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1488)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的分配方式为每股分配比例不变,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由于回购股份,公司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减少,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36,073,900股后的4,615,811,5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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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3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3号普洛斯大厦9楼
咨询联系人:周建良、李晓海
咨询电话:021-58773690
咨询传真:021-68862900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