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4-045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6日,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4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股权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有20名激励对象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记录,系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部分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计划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经核查,中金公司己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自身投资策略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相关部门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4-044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4年4月26日,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14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