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韩志权先生
董事长马黎阳先生因公出差无法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韩志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624,250,7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5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60,816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62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63,434,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22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453,486,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7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90,052,7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5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263,434,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220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收购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250,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486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瑶瑶、金怡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