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58 证券简称:美芯晟 公告编号:2024-028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7,964,611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7,964,611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1号),同意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10,000股,并于2023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80,01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1,961,68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048,31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涉及股东数量为14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合计为27,964,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514%,锁定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上述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5月2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所作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珠海横琴博瑞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程才生、杭州紫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控银杏南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捷智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比邻医疗科技产业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中潞福银优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JIANG JONATHAN JIANGUO、国同汇智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厦门国同联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利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票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4、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本人确认,为本企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股东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珠海横琴博瑞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程才生、杭州紫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关于上市流通的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美芯晟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美芯晟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美芯晟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7,964,611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951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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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4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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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88458 证券简称:美芯晟 公告编号:2024-029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0日在公司内部通过内部公示栏张贴的方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