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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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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兴业证券”)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艺文创”或“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兴业证券与德艺文创签署的相关协议,兴业证券对德艺文创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当年及其后 2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德艺文创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1 年 3 月3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3月 31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兴业证券对德艺文创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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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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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德艺文创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德艺文创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兴业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德艺文创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德艺文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2、督导德艺文创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德艺文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德艺文创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德艺文创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德艺文创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德艺文创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德艺文创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德艺文创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持续关注德艺文创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德艺文创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13,018.82万元,其中募投项目“IP产品及运营中心项目”的投资进度为36.51%,募投项目“大数据营销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尚未投入。

  德艺文创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德艺文创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IP产品及运营中心项目”及“大数据营销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5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用途及预定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定期复盘,如募投项目可行性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发生变化,需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兴业证券作为德艺文创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委派黄超、林旋里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2021年2月,因林旋里先生个人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本次项目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兴业证券委派王珺琦先生接替林旋里先生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2022年1月,因黄超先生个人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德艺文创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委派曾福杰先生接替黄超先生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2022年7月,德艺文创完成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工作,保荐代表人为曾福杰先生、王维先生。2023年8月,因曾福杰先生工作变动原因,为更好地开展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兴业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许梦燕女士接替曾福杰先生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本次变更后,德艺文创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及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维先生、许梦燕女士。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德艺文创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德艺文创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德艺文创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德艺文创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德艺文创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德艺文创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德艺文创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德艺文创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德艺文创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兴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德艺文创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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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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