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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首次授予的12名激励对象以及预留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2,44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1,345,059,410股变更至1,342,956,970股。

  由于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总股本减少、注册资本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田园路北(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秀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9,594,0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0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4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104,5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9%。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0,921,69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02%。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2,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672,3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672,3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7%。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45,059,41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413,500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42,645,910股。)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9,052,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2%;反对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6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40%;反对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6%;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9,052,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2%;反对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6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40%;反对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6%;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89,052,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2%;反对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6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40%;反对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6%;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9,052,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2%;反对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6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40%;反对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6%;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8,962,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7%;反对558,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6%;弃权7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47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19%;反对558,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4%;弃权7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081,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5%;反对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弃权1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1,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58%;反对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6%;弃权1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15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8%;反对3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弃权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68,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2%;反对3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1%;弃权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124,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4%;反对3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弃权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3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25%;反对3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8%;弃权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178,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88%;反对7,341,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25%;弃权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89,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848%;反对7,341,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305%;弃权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10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3%;反对4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弃权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17,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30%;反对4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3%;弃权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189,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6%;反对3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6%;弃权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70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27%;反对3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6%;弃权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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