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6        证券简称:德联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9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会议届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9日(周四)15: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386号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团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384,066,14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99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371,11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05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5,03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5,03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圆丽律师、李晓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3,371,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695,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1,273,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4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4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徐团华、徐庆芳、杨樾、郭荣娜、曹华、徐璐对第9项议案回避表决,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为382,772,311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3,371,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695,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3,371,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0%;反对695,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5,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046,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3,447,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孟晨鹦持有股份数为598,800股,对第16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1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以上人员分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人员分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以上人员分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圆丽律师、李晓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66         证券简称:德联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0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5月9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官彩霞主持,会议应到职工代表人数144人,实到职工代表107人,实到职工代表人数占应出席职工代表人数的74%,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讨论并现场投票表决后,一致同意选举伍凯贤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伍凯贤女士将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公司监事会初步审查,上述监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伍凯贤,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广东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曾任公司会计主管职务、现任财务经理、职工监事。

  伍凯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