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9日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深科技城C座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韩宗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39,319,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6,164,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0.123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数量13,154,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十二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6及议案8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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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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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2:通过,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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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4:同总体表决结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利国、王倩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十二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第三十二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第三十二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