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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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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8日(星期三)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蔡礼永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2名,代表公司股份671,456,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2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名,代表公司股份493,457,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3名,代表公司股份177,998,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23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0名,代表公司股份182,040,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88%。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455,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671,456,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2,040,8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1,455,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1,455,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71,455,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455,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2,039,8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039,8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2,039,8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参会股东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因担任公司董事,施加民先生担任公司监事,张祖兴先生、章仁马先生、洪波先生、徐明照先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系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股东的认定,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施加民先生、张祖兴先生、章仁马先生、洪波先生、徐明照先生、张玉明先生和伟星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89,415,234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456,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周岳江先生、张永炬先生、吴冬兰女士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24年4月18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傅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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