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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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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期间开放期
(2024年5月17至2024年5月30日)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5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次期间开放期为第三个运作周期的第一个期间开放期,本次开放期为2024年5月17日(含)至2024年5月30日(含),共计10个工作日。

  (2)本基金自2024年5月31日(含)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3个封闭期和2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每个到期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2)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如开放期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2个封闭期数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2个封闭期数但小于3个封闭期数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假设由基金A(转出基金)转换至基金B(转入基金):

  (1)赎回费: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转出确认份额=转出申请份额×转换确认比例

  赎回费=Σ((转出明细确认份额×基金A基金份额净值-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2)申购补差费:

  ①当基金A和基金B的申购费均为非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率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率以转出确认金额(即转出确认份额×基金A份额净值)确定适用费率,具体以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约定为准。对于通过直销柜台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补差费率=基金B的申购费率-基金A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②当基金A或基金B的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补差费=基金B的申购费-基金A的申购费

  如果基金B的申购费≤基金A的申购费,则申购补差费为0。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与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基金明细详见

  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各基金份额转换业务规则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6.2  场内销售机构

  -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业务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对于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请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开放上述业务的安排,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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