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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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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代码:A类:970052、C类:970053,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8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17:00止(纸质投票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电话、短信投票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3、会议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8层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肖璇

  联系电话:010-56992720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5、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短信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短信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7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面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票见附件二。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sc.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条第(三)款授权方式的“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5月8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17:00止(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3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在信封背面注明:“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24年5月8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17:00止(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主动与预留有效联系方式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24年5月8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17:00止(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集合计划管理人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决意见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例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本议案,则短信表决意见应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同意”。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对于选择短信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其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在表决截止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在通话过程中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完成投票。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因运营商原因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的情况,请投资者选择集合计划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数计算,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以及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sc.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3、授权时间

  授权时间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17:00。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集合计划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集合计划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面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2024年6月11日17:00以后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电话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主动与预留有效联系方式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议案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授权不明确或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5、短信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按照格式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有效短信表决票的,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发送成功的有效表决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视为无效。若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种,仅提供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

  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未提供姓名、提供的姓名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为无效表决票。

  如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未提供姓名、提供的姓名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核实持有人的身份、核实表决意见。电话回访时能够核实身份并且可以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6、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投票,若各表决票之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投票表决终止前主动与预留有效联系方式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问答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话及短信投票送达时间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系统中显示的投票表决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肖璇

  联系电话:010-56992720

  网址:www.foundersc.com

  2、集合计划托管人、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

  联系人:李小青

  联系电话:010-68442200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集合计划资产列支。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sc.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71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的约定:《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23年11月16日,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已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

  为实施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集合计划实施清算并终止集合计划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附件二: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sc.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附件三:

  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6月11日的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多个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集合计划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提议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集合计划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集合计划于2024年4月16日起(含当日)暂停申购业务。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恢复申购业务,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集合计划的相关业务安排请参见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集合计划即进入清算程序,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将不再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申请,具体详见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投资者在暂停接受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申请之前已经提交的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申请,本集合计划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正常的清算交收。

  (3)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集合计划即进入清算程序,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4)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算。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8)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二、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资产管理合同》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决议即可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因此,终止《资产管理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部分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资者通过通讯方式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份额二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如有必要,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如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集合计划将在2024年9月16日存续期满,触发《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

  3、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集合计划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在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仍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同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集合计划管理人。

  联系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571

  网站:www.founder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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