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下沙银海街760号 杭州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宁宁女士。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名,代表股份412,574,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715%。
1、现场会议情况
投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384,523,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名,代表股份28,050,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4名,代表股份28,050,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BILTING DEVELOPMENTS LIMITED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514,447,836股。
表决结果: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532,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52%;反对2,041,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009,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217%;反对2,041,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经销商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30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56%;反对8,26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781,0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188%;反对8,269,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293,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28%;反对8,281,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769,5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778%;反对8,281,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5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琳律师、李晗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