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唐志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新芳会计机构负责人:宋燕青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 元。

  公司负责人:唐志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新芳会计机构负责人:宋燕青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唐志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新芳会计机构负责人:宋燕青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4年4月1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唐志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制定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高海龙先生、王波先生、周雄先生、姜美霞先生、李新芳女士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落实,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高海龙先生、王波先生、周雄先生、姜美霞先生、李新芳女士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拟定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买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延长员工持股计划相应的实施期限;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8、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公司董事高海龙先生、王波先生、周雄先生、姜美霞先生、李新芳女士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唐志华先生、高海龙先生、王波先生、周雄先生、陈志文先生、李新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冯巧根先生、闫建来先生、张光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其中3位独立董事因其自2020年10月26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至2026年10月25日将满6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故上述3位独立董事的任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选举新的独立董事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公司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税前),本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履职日起开始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冯巧根先生、闫建来先生、张光杰先生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董事会决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中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及第五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事项。

  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4年4月1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顾新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泄露报告信息的行为。

  作为公司监事,我们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前,公司已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其份额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理合法;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公司监事顾新华先生、张竞钢先生、李秀玲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四)审议《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

  公司监事顾新华先生、张竞钢先生、李秀玲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五)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公司监事会提名姜美霞先生、傅银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职工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李秀玲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准则解释第17号》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a、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b、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①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②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披露

  ①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a、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b、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I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c、第b、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②项下Ⅰ和Ⅲ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议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1、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下转B930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