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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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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后续并购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A+、A、A-、N五个等级,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事业合伙人:

  ■

  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企业合伙人: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后续并购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A+、A、A-、N五个等级,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事业合伙人:

  ■

  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企业合伙人: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普源精电是一家全球性的电子测量仪器公司,专注于通用电子测量的前沿技术开发与突破,以“成就科技探索,助您无限可能”为使命,聚集极富价值潜能与远见卓识的优秀人才,为智慧世界和科技创新提供测试测量产品与解决方案。公司始终坚持原始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关键核心技术,通过“RIGOL”品牌赋能全球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的测试测量应用,在数字示波器、射频类仪器、波形发生器、电源及电子负载、万用表及数据采集器等通用电子测量仪器产品方面持续创新,并提供芯片级、模块级和系统级多层次解决方案,助力通信、新能源、半导体、教育科研及系统集成等广泛客户解决测试测量复杂挑战,实现科技探索的无限可能。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后续并购影响的数值和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并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及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登记、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5、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普源精电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普源精电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普源精电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普源精电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普源精电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配股

  P=(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对于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部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对于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部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60.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169.7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4年7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4年-2026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公司以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4月2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32.90元/股(2024年4月29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32.74%、28.72%(分别采用申万仪器仪表指数一一指数代码:850731.SL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0.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370.28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4年7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2024年-2026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获得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0、如激励对象在行使/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加入同行业竞争类企业(具体名单以公司认定为准);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加入同行业竞争类企业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此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平级变更或升职,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作废失效。

  (2)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则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原因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原因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薪酬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薪酬委员会可以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薪酬委员会可以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7、激励对象所在控股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公告编号:2024-044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齐惠忠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同意《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一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2024年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公告编号:2024-043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悦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已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及有序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已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更好地推进和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归属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一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2024年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召开日期将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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