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4,846,015.56元。募集资金应有余额与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为76,056,300.45元,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0,000,000.00元,募集资金存放期间的利息净收入3,943,699.55元,其中本年利息收入63,183.40元。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0年11月,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11月,本公司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签署了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2021年7月,本公司、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已得到切实履行。
2022年上半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专户所存放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已使用完毕。为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依法注销部分银行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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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70,999,914.15元,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日将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人民币8,396,999.40元后的余款人民币1,062,602,914.75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账号36050152015000001235被司法冻结16,000,000.00元,依据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与江西才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联创电子人民币16,000,000.0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16,000,000.00元资金仍处于冻结状态,该案资金已于2024年4月解冻。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原计划投入“年产2.6亿颗高端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388,104,381.39元以及该项目监管账户累计收到的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金额为准)全部用于“年产2400万颗智能汽车光学镜头及600万颗影像模组产业化项目”,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调整产能规划自筹资金实施“年产2.6亿颗高端手机镜头产业化项目”。
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056)。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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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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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3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50.70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4元/股(调整后)。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30,640,948.00元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277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同时,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7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50.70万股,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1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5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1年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31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524.75万股。
4、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0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6、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29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8.225万股,并于2023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0、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1、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40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2、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1、公司层面业绩未满足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条件未达成,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27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7.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情况
(1)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4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0.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6.12%,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0.5154%。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5月27日公司总股本1,063,148,891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1,304,500股后1,061,844,3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57701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7日。
2、2022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062,833,4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9999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11日。
3、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第十五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0元/股,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5.60-0.0157701-0.0109999-0.0090589)=5.564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1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564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30,640,948.00元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单位:股
■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68,566,551股减少至1,063,059,551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层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将回购注销27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以及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7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77名激励对象以及7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50.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5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注销350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合计687.80万份,拟回购注销34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40.15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1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31,331,216.50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0.20万份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6.35万股(含暂缓授予部分);同时,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1元/股(分红调整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1、公司层面业绩未满足第二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或2023年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60%”条件未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因此公司将对首次授予的33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二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合计640.20万份进行注销;对33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6.3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进行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共687.80万份,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29.68%;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340.15万股(含暂缓授予部分),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9.77%,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0.318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31,331,216.50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9.22-0.0090589)=9.211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211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的影响
单位:股
■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3、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各明细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68,566,551股减少至1,065,165,051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和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33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0.2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33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6.3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1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1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6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注销3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合计10.00万份,拟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00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46.05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0.00万份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或2023年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60%”条件未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合计10.00万份进行注销;对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共10.00万份,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50.00%;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5.00万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00%,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0.0047%。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46.05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由于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故回购数量及价格无需调整。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9.21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的影响
单位:股
■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3、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各明细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68,566,551股减少至1,068,516,551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和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0.0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4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2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总股本的0.0070%。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满足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30%。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3月2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3月12日届满。
(二)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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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经董事会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首次授予权益的有关调整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79.00万份股票期权和55.45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05人调整为374人;首次授予的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由3,594.00万份调整为3,459.5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396.00万份调整为2,317.00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98.00万股调整为1,142.55万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仍为104.00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仍为52.0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20%。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拟授予权益将作废处理。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陆繁荣之关联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陆繁荣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0名激励对象授予1,142.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2元/股;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3名激励对象授予2,317.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3元/股。
2、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有关权益价格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权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2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1元/股。调整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网站、公告等公示情况一致,未有其他调整。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70%,具体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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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1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联创电子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7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对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存货等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确定了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2023年度,公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存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总金额为52,946.43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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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主要根据会计政策,对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按单项或账龄组合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本期应收账款核销主要系账龄较长且破产终结的客户款项。
2、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主要根据会计政策,对期末应收票据余额按票据类型,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主要根据会计政策,对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按单项或账龄组合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4、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标准及计提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准备。
本期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2,301.7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坏账计提21,908.84万元,应收票据坏账计提-78.89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471.78万元。
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644.70万元,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政策的规定,真实、客观地体现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相应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52,946.43万元,对归属于公司本次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情况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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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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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
七、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25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
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正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92,386,862.62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60,802,201.1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年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1,464,605.97元,母公司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33,173,729.66元。
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公司在2023年度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支付金额29,997,869.00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七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因此,公司2023年度视同现金分红29,997,869.00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的实际情况,不满足公司实现现金红分的条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2023年经营及资金需求计划、现金流状况等,提议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将用来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发展以及流动资金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财务稳健性,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为公司及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本次利润分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的实际情况,不满足公司实现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不满足公司实现现金分红的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1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随着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全球化的业务布局及国际业务持续发展,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外币业务,并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产及外汇负债。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为有效管理进出口业务和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2、交易金额: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600万美元(含等值外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5亿美元(含等值外币)。
3、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风险提示:本投资无收益保证,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开展目的:随着公司进行全球化的业务布局及国际业务持续发展,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外币业务,并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产及外汇负债。在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为有效管理进出口业务和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用于对冲在开展境外业务的过程中所持外币资产受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必须以签约生效的合同、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2、交易金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600万美元(含等值外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5亿美元(含等值外币)。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决策开展业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开展该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3、交易方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4、交易期限:本次交易额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交易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5、资金来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分析
公司2024年度拟开展的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稳健、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投机性和单纯的套利交易,但外汇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汇率双向波动明显,远期及期权合约汇率与到期日当天实际汇率有差异的可能性,有可能产生亏损,公司以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背景及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估计签订远期及期权合约,以“风险中性”思想和成本利润原则管理公司进出口业务及外汇头寸汇率风险。
2、违约风险:公司基于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背景及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预计签订上述外汇资金交易合约,不存在履约风险;公司的外汇交易合约选择资信好的商业银行,基本不需考虑其倒闭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3、流动性风险:所有外汇资金交易将满足贸易真实性要求,相关外汇资金交易将采用银行授信的方式进行操作,不会影响公司的流动性。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流程、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控制交易风险。
2、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及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估计和业务需求,提出合理评估和具体实施方案。
5、公司实时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风险因素,市场波动有较大影响时及时预警并制定应对方案。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实现稳健经营,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外汇结算成本,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建立较为完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对外汇交易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外汇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
综上,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