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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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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316489747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2023年,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产销量分别同比增长11.6%和12%。2023年,乘用车产销量分别为2612.4万辆和2606.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9.6%和10.6%。2023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到31.6%,高于上年5.9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

  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持续推进海外工厂的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的提升,公司进一步对海外企业进行费用优化及非核心业务剥离等一系列举措,增加了海外业务恢复的速度及确定性;通过不断的管理提升,国内外业务保持持续向好的成长态势,公司整体利润逐步提升。在与海外企业多年磨合的基础上,公司逐步强化管理输出和文化输出战略,从区域化管理提升到模块化管理,加强海外企业的成本管控,推进业务整合和市场拓展,同时发挥中国工程师红利的优势,进一步加快技术吸收和创新。公司在维持传统业务稳增长的同时,持续推动空气悬挂系统、轻量化底盘系统、热管理系统增量业务的落地成长,目前增量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公司将继续围绕智能底盘系统核心战略目标,推动公司业务向智能化迈进。公司继续跻身“全球汽车零部件行业100强”(名列第95位)。

  (一)智能底盘系统业务-空气悬挂系统

  (1)产品介绍

  与传统钢制汽车悬挂系统相比较,空气悬挂具有很多优势,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弹簧的弹性系数也就是弹簧的软硬能根据需要自动调节。根据路况的不同以及距离传感器的信号,行车电脑会判断出车身高度变化,再控制空气压缩机和排气阀门,使弹簧自动压缩或伸长,从而降低或升高底盘离地间隙,以增加高速车身稳定性或复杂路况的通过性。空气悬挂系统使一辆汽车既有轿车的舒适性,又有了兼顾越野车的操纵性能。空气悬架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控制单元、多系统传感器、空气弹簧、减震器等。

  ■

  (2)未来市场潜力

  随着新能源汽车时代的到来,新能源车智能化的诉求、同时底盘保护空气悬架系统不再是高端车型的专属,由于新能源汽车底盘系统稳定性的要求远高于纯燃油车,空气悬挂系统已经逐步成为新能源汽车平台的主流配置。

  领先的语音智能系统、智能空气悬挂系统以及卓越的自动驾驶功能等都是目前汽车智能化的核心。特斯拉和蔚来、理想、小鹏等自主品牌造车新势力也都搭载了空气悬挂系统等这些科技、智能功能。伴随着空气悬挂系统技术的进一步提升以及车主对空悬产品极致体验的认可度的提升,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汽车通过配置空气悬挂系统以提升产品的优越性和客户满意度。

  另外除了在乘用车上,发达国家绝大多数的中型以上客车、轻型商务车都用了空气悬架系统,重卡除工程车之外的公路运输车几乎全部采用空气悬架。我国2018年起生效的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也要求:“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空气悬挂系统目前已经逐步从高端走向普及,并最终成为汽车尤其是智能汽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公司行业地位及业务推进

  公司旗下德国AMK作为空气悬挂系统的高端供应商,是行业前三的领导者,自九十年代进入空悬系统业务领域以来,不断提升产品总成技术,深耕行业二十多年,为捷豹路虎、沃尔沃、奥迪、奔驰、宝马等世界顶级主机生产商配套。国内空悬市场处于起步阶段,AMK中国一直在加速推进完善中国乘用车市场空气悬架系统性能和成本最优化的供应链体系。AMK将继续围绕“国产化推进、技术迭代升级、产业补强补全”的战略目标稳健发展。AMK中国已取得国内多家造车新势力及传统自主品牌龙头企业订单。

  公司旗下子公司鼎瑜科技依托中鼎在橡胶领域的研发、制造等核心优势,专注于空气弹簧的研发、生产,并持续推进技术突破,不断提升产品性能,目前空气弹簧及储气罐产品已获得项目定点。同时公司也在加快布局磁流变减震器项目,目前项目产线建设正在加速推进中。

  截至目前公司国内空悬业务已获订单总产值约为121亿元,其中总成产品订单总产值约为17亿元,未来有望拿到更多项目定点。

  (二)智能底盘系统业务-轻量化底盘系统

  (1)产品介绍

  汽车金属件广泛应用于汽车底盘系统,包括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制动系统和行驶系统。汽车轻量化已经在汽车制造业中形成广泛的共识,底盘的轻量化对整车的性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铝合金控制臂总成产品等轻量化底盘产品单车价值高,更是操作稳定性和舒适性的核心部件。

  ■

  (2)未来市场潜力

  由于环保和节能的需要,汽车的轻量化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发展的潮流。汽车轻量化不仅适用于传统燃油汽车,对新能源电动汽车来说,减轻车身重量,实现汽车轻量化同样很重要,因为它关系着新能源汽车较主要的续航问题。实验证明,在加速性能方面,加速到 60 公里的时速,1.5 吨的车大概需要 10 秒;如果减重 25%就可以减少到 8 秒。

  对底盘实施轻量化,在油耗、操控等方面的收益远超同等程度其他零部件的轻量化。底盘上多数零部件的质量属于簧下质量。相对而言,车身(结构件、加强件和覆盖件)的质量属于簧上质量。一般认为,同等幅度簧下质量轻量化的效用是簧上质量轻量化的5一15 倍。同时,进行簧下质量轻量化提升了簧上质量与簧下质量的比值,相当于运动员卸下了绑在腿上的沙袋,可以显著提高汽车加速、制动和转向时的响应速度和舒适性。

  (3)公司行业地位及业务推进

  公司近年来,大力发展底盘轻量化系统总成产品,锻铝控制臂总成项目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旗下子公司四川望锦公司,其核心技术为球头铰链总成产品,是底盘系统核心安全部件及性能部件,拥有全球领先的技术,具备非常高的技术门槛。

  随着公司在底盘轻量化系统总成产品业务的不断推进,已经取得奔驰、长安、广汽、比亚迪等多个传统主机厂订单。公司在保持国内轻量化业务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在积极布局海外轻量化市场,目前公司在斯洛伐克及墨西哥的轻量化工厂正在有序建设中。2023年度公司轻量化业务累计获得订单约为85亿元。

  (三)热管理系统

  (1)产品介绍

  公司子公司德国TFH一直推进热管理管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在配套传统热管理管路的基础上,公司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管路系统总成业务,积极拓展新材料在产品上的应用。公司大力发展尼龙管及TPV材料的应用,与较传统内燃机管路相比,新技术的应用可以使产品重量轻,成本低,装配灵活,除此之外还可以保持良好的NVH和灵活性。TFH凭借其创新和技术迅速的能力能够应对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变化,并与多家OEM客户积极开展先进的开发项目。

  同时子公司中鼎智能热系统也在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超算中心三大领域的温控系统总成产品。基于自身在系统集成和算法策略等方面的优势能力,打造智能化、绿色化、模块化的热管理产品。

  ■

  (2)未来市场潜力

  新能源汽车电池模组对于温控的要求远高于传统汽车,同时伴随着公司对TFH管路总成技术的消化吸收,公司流体管路产品的单车价值从传统车上的三百元左右提升到新能源汽车单车价值近千元,增程式新能源汽车更达到一千五百元左右,同时汽车热管理系统总成将达到单车价值5000元左右。伴随着新能源汽车的不断发展,AI算力需求的高速增长,以及PUE能效要求的日趋严格,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新型储能及超算中心热管理系统的市场也在不断的迅速扩大。

  (3)公司行业地位及业务推进

  公司多年来一直推进热管理管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旗下子公司德国TFH则更是发动机及新能源汽车电池热管理管路总成产品优秀供应商,拥有自主专利的独家生产技术creatube工艺以及TPV软管和尼龙管的核心技术,公司在所处细分领域行业全球排名前二。公司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管路系统总成业务,目前已经给宝马、沃尔沃、奥迪、大众、吉利、小鹏和理想等新能源汽车平台配套。

  公司子公司中鼎流体及中鼎智能热系统主导热管理系统总成业务的发展,积极布局热管理系统总成及核心零部件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已推出系列化储能液冷机组、超算中心浸没式液冷机组、热管理控制器、温压一体传感器、冷媒流道板等产品。公司也正在积极推动更多新能源汽车热管理产品的落地。2023年度公司热管理系统业务累计获得订单约为120亿元。

  (四)密封系统

  旗下子公司德国KACO、美国COOPER、美国ACUSHNET这些企业拥有国际前三的密封系统技术。KACO为代表密封系统旗下企业积极推进新能源布局,已经开发配套成功高性能新能源电机密封。同时,公司目前已经开发批产新能源电池模组密封系统和电桥总成等产品,为沃尔沃、蔚来、上汽、广汽等新能源汽车平台配套。

  汽车密封行业属于高技术壁垒行业,可靠性要求极高,动态密封又是密封行业里面技术难度最大的,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电机高速油封,代表了全球密封行业最尖端的技术水平。公司近年不断加大业务拓展速度,尤其在美系车及自主品牌客户上有较大突破,行业市占率稳步提升。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全球领先技术竞争力、国际化管理能力核心竞争力、持续创新文化竞争力

  (1)全球领先技术竞争力

  公司自九十年代进入空悬系统业务领域以来,不断提升产品总成技术,深耕行业二十多年,拥有细分行业核心技术。底盘轻量化领域拥有球头铰链总成的核心技术。同时公司一直推进热管理管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拥有自主专利的独家生产技术creatube工艺以及TPV软管和尼龙管的核心技术,公司在所处细分领域行业全球排名前两位。2016年,公司与清华大学合作,以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王玉明为核心研究团队,建立院士工作站。2018年,公司与清华大学联合成立橡塑密封联合研究中心成立,强化创新合作,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090项,其中国外专利259项,中国发明专利135项,实用新型专利653项,外观设计专利10项,软件著作权33项。制定国家标准28项,行业标准12项。

  (2)国际化管理能力核心竞争力

  公司自2003年在海外建立物流中心,2008开启海外并购之路,经历海外并购“全球并购”、“中国落地”、“海外管控”三个阶段,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化管理经验。现在公司已经步入第三个海外管控阶段,公司按照五大事业部构建全球组织架构体系,进一步推进全球大协同战略,在更高层次实现全球战略协同、平台协同、技术协同、产品协同,从资本输出转向了产业输出、管理输出、文化输出。

  (3)持续创新文化竞争力

  公司很早就通过了IATF16949、ISO14001、ISO/IEC17025等质量、环境及试验室体系认证。早在2003年就启动“数字中鼎”规划,在公司内部全面实施利玛ERP系统,2016年度,公司正式投资数千万启动SAP信息化项目,近年已经实现了主体企业的全部上线,实现全球SAP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企业运营综合效率。公司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已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成本管理方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持续改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学习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为己所用,先后启动推进六西格玛、阿米巴经营,实现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

  正是因为公司在持续发展过程中拥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国内同行业处于绝对的龙头位置,公司拥有全球同步研发、生产、销售、服务能力,未来公司的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主营业务分析

  1、概述

  公司自2008年以来实现的国际化战略渐渐进入收获期,截止报告期末,亚洲、欧洲、美洲三大区域生产占比分别为61.18%、30.01%、8.81%。通过对全球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公司的技术、品牌、盈利水平、客户群体得到了快速提升,实现了内伸和外延的双轮驱动;同时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加大了对新能源环保汽车、汽车电子、系统总成等领域的开拓力度,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快速发展积极做好了项目孵化和储备。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2.44亿元,同比上升15.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31亿元,同比上升28.60%;公司继续跻身“全球汽车零部件行业100强”(名列第95位)和“全球非轮胎橡胶制品行业50强”(名列第13位,国内第1)。

  (一)海外并购项目中国落地业绩展示

  公司这几年积极推进海外企业并购业务的国内落地战略,业绩增速也超预期,具体见下表:

  单位:万元

  ■

  (二)OEM主机厂直接及间接配套客户结构

  通过海外并购,全球技术与产品整合,品牌优势凸显,产品销售向中高端车型发展,前十大主机厂客户详见下表:

  ■

  以上前十大客户直接与间接总销售额85.94亿,占2023年营业收入的50%,高端客户集中度较高。

  (三)新能源汽车项目

  公司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领域,以智能底盘系统为核心,同时在热管理管路、电池包电机密封等多个新能源板块处于国际领先水平。2023年新能源领域业务已经达到59.76亿元销售额,占2023年汽车业务营业收入比例为36.27%,其中国内新能源领域业务销售额为43.23亿元,占2023年国内营业收入比例为53.10%。

  2、收入与成本

  (1) 营业收入构成

  单位:元

  ■

  (1) 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地区、销售模式的情况

  单位:元

  ■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单位:元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情况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31,459,559.10元,其中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695,344,156.97元,扣除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17,316,004.21元后,母公司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78,028,152.76元;加上母公司上年结转的未分配利润2,849,903,560.86元,扣除应付普通股股利263,297,949.40元,公司本年度母公司口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264,633,764.22元。

  为回报全体股东,让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拟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1,316,489,747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263,297,949.40元,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自本预案通过日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合理回报需求,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三、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股东回报等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此次权益分派相关的具体事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1998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111号文批准,由安徽飞彩(集团)公司独家发起,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40000000018827。

  第三条  公司于1998年9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244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1998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为:ANHUI ZHONGDING SEALING PART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工业园

  邮政编码:242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16,489,747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持续稳健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等特点,致力于推动企业创新机制,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进步,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社会创造繁荣,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安徽飞彩(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2,000万股、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1998年由飞彩(集团)公司将其生产农用运输车及工业链条的三轮分厂、四轮分厂、杨村分厂、车身分厂4家分厂,销售、物资2家分公司,飞彩农用车技术中心及下属全资企业黄山链条厂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及相关债项作为发起人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16,489,74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16,489,747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办公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合适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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