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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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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2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司对2023年度商誉、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发放贷款及垫款等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相应计提信用减值损失796,974,963.15元和资产减值损失166,891,965.69元。相关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

  二、单项金额较大的减值损失情况说明

  1、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公司于报告期内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较大,主要为公司对个别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的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所致。

  其他应收款新增坏账准备金额较大主要原因如下:

  (1)报告期内房地产板块对应收北京滨湖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湖恒兴”)的合作开发款计提坏账准备276,204,942.41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滨湖恒兴合作开发款余额1,588,049,565.37元,滨湖恒兴开发的熙湖悦著项目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房山区青龙湖区域内竞品全部为尾盘,且剩余产品均为叠拼或跃层,无洋房,导致区域热度下降;青龙湖周边的房山区良乡、官道项目降价明显,对客群截流情况严重,同时房山区项目持续以价换量,分流竞品持续低价跑量,其中中建学印悦:2023年12月销售均价较2023年1月销售均价下降5%;中骏云景台:2023年12月销售均价较2023年1月销售均价下降10%。基于2023年年末市场及周边销售情况,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安颐”)委托评估公司对滨湖恒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师测算结果计提坏账准备。

  (2)报告期内房地产板块对应收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地产”)的合作开发款计提坏账准备352,398,358.62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盛通地产合作开发款余额1,486,331,781.56元。盛通地产开发的翡翠西湖项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2023年4季度以来,受北京市青龙湖区域房地产下行影响,本期出现减值迹象,根据测算结果计提坏账准备。

  (3)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对厦门银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祥投资”)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26,839,900.84元。该部分其他应收款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购子公司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形成,该笔款项主要依赖银祥投资从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祥油脂”)的分红款逐年收回,报告期内,由于东方银祥油脂持续三年亏损,发生减值迹象,根据测算结果计提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损失

  公司于报告期内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40,176,340.73元,主要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西山湖项目(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开发成本计提跌价准备1,686,521.32元,开发产品计提跌价准备17,052,604.44元,计提原因主要系项目所处的北京市青龙湖区域类似产品售价下降。

  (2)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东方集团大连鑫兴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期末存货计提跌价准备11,895,182.92元,计提原因系该存货存在减值迹象,根据测算结果计提跌价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公司于报告期内对联营企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46,105,424.96元,计提原因系该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根据测算结果计提减值。

  4、商誉减值损失

  公司于报告期内对商誉计提减值损失80,610,200.00元,主要系对并购厦门银祥油脂产生的商誉计提减值损失所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商誉账面余额808,953,828.32元,主要系以前年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东方安颐、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及厦门银祥油脂产生的商誉。

  (1)商誉账面原值(单位:人民币元)

  ■

  (2)商誉减值准备(单位:人民币元)

  ■

  (3)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与厦门银祥油脂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管理层充分考虑到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以及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独立性,在管理、经营决策一体化不可分割的特点,将东方银祥的采购、销售业务一同并入商誉资产组范围,与“45万吨/年油脂业务”共同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该组合的业务较为独立,具备独立现金流入能力,可将其认定为一个资产组组合,公司在确定该资产组组合时与购买日所确定的资产组组合一致。

  (4)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关键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报告期内,公司对并购厦门银祥油脂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首先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然后将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对于相关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存在少数股东的情形,如果经测算存在商誉减值损失,则商誉减值损失应在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公司在测算包含商誉的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时,采取了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法,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对收购银祥油脂股权形成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采取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法。公司采取分段法对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包括明确的预测期及永续预测期。其中:明确的预测期为5年,即2024年至2028年,明确预测期之后的收益期为永续预测期。基于谨慎性原则,管理层在明确预测期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在参考历史增长率、行业增长率、历史经营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永续预测期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为零,未超过本公司所在行业产品、所处行业及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本公司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得出的折现率折现后,计算出上述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其中,预测可收回金额时使用的税前折现率为:9.46%。本公司在预测对收购银祥油脂股权形成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时利用了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4)第010700号)的评估结果。

  本公司根据相关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历史财务数据、经营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期来确定预测期间的销售毛利率、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基于上述假设,本公司测算各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5)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经测试,厦门银祥油脂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相关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商誉的合计数,计提商誉减值准备80,610,200.00元。

  三、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796,974,963.15元和资产减值损失166,891,965.69元,共计963,866,928.84元,计入当期损益。

  四、董事会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性原则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客观反映了公司当期资产状况,具备合理性。相关减值时点及减值金额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本报告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客观反映了公司资产现状,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须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7亿元,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8.56亿元,公司根据母公司报表提取法定公积金0.86亿元和任意公积金0.86亿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司未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二、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2023年,受公司房地产业务资产处置未达预期、未实现相关收入、房地产合作项目亏损,以及公司核心主营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销售低迷、业务量缩减等影响,公司经营面临阶段性困难。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公司不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提升盈利能力,公司决定2023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更名,以下简称“国投证券”)负责组织实施其向特定对象配售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不超过119,493.84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31元。截至2016年5月17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056.09万股,募集资金总额8,702,999,996.25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90,029,999.96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612,969,996.29元,已由国投证券于2016年5月18日分别存入公司开立在: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花园支行账号为562040100100101364的募集资金专户2,000,000,000.00元;②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账号为010900121310801的募集资金专户6,612,969,996.29元。在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969,996.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

  截止2016年5月18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8,045,404,165.83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实际使用余额为628,98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5,550.89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2016年5月26日,公司、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6月12日,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国投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国开东方股权收购项目。

  2016年6月30日,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更名,以下简称“东方安颐”)、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地产”)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司、国投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6年7月20日,东方安颐与公司、国投证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就“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6年10月26日,腾实地产与公司、国投证券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以下简称“双榆树支行”)就“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16年12月21日,腾实地产将双榆树支行专户存储的全部募集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腾实地产在民生银行什刹海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97492030),并于2016年12月21日将双榆树支行专户予以注销,公司、腾实地产、国投证券与双榆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备注: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为6,445.02万元。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请参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东方集团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集团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投证券认为:东方集团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和东方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1. 如东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五)关联方交易之6、关联方担保情况及10、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所述,其中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向其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限)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331,920.00万元。截止东方集团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东方有限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未偿还、正在与银行协商偿付安排或者展期。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东方集团与东方有限及其子公司有关的担保合同及相关款项可能产生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

  2.报告期内,受我国房地产行业持续下行、政府土地供应节奏等影响,东方集团房地产业务相关资产处置工作不及预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房地产业务板块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安颐)资产负债率达121%且连续多年亏损,东方安颐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依赖东方集团提供担保,东方安颐未来项目开发及融资能力持续下降。如东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五、注释5所述,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对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款余额为148,633.18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35,239.84万元。鉴于与该合作开发项目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作出调整。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非标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有限在履行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后,为提升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开展了相互提供担保的业务。

  (2)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翡翠西湖项目(以下简称青龙湖盛通项目),东方安颐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对青龙湖盛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形成的应收款项。

  2.公司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情况

  (1)东方集团与东方有限及其子公司开展的包括担保在内的相关业务已经履行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五)关联方交易之6、关联方担保情况及10、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中,分别详细披露了向其控股股东东方有限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及相关应收款项等情况。

  (2)东方安颐对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款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公司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日依据相关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开发进度、销售进度及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而判断合作项目相关合作开发款的可收回性,评估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在发生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时,管理层需要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市场情况、项目开发进度、各未出售房产未来的销售回款、后续支出及相关税金等情况进行预测,该过程涉及重大的管理层判断和估计。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款余额为148,633.18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35,239.84万元。

  3.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原因

  (1)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东方集团与东方有限及其子公司有关的担保合同及相关款项可能产生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

  (2)该合作开发项目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作出调整。

  4.根据审计准则发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年2月20日修订)》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如上所述,上述事项涉及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为“其他应收款”、“预计负债”等项目,涉及的利润表科目为“信用减值损失”,虽然上述事项受影响的金额重大,但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账户产生影响,而这些账户不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东方集团管理层对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这些披露能够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因而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广泛性。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认为,上述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东方集团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及预计负债等项目、2023年度利润表中的信用减值损失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项目作出调整。

  (四)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截止本说明出具日,针对保留意见中涉及事项,我们按照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该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二、董事会对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

  1、公司董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3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对其本着审慎、客观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的保留意见表示尊重和理解。提醒投资者关注保留意见相关信息,并关注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消除情况。

  2、关于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截止2023年年报批准报出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未偿还、正在与银行协商偿付安排或者展期。

  鉴于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董事会已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发函核实并督促其尽快与银行达成偿付安排或展期,并督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合理调配资金,妥善处理债务到期的偿付事项,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

  (2)对于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主要原因为公司未取得合作开发项目一一翡翠西湖项目未开发自持商业地块的未来开发计划,影响公司对该部分自持商业地块未来收入和成本的准确预测。翡翠西湖项目自持未建商业地块占地面积6.7万平方米,项目总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该自持未建商业地块占翡翠西湖项目整体用地比重29%。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大华会计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高度重视,将督促公司及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翡翠西湖项目公司北京青龙湖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项目合作方进行积极沟通,尽快推进翡翠西湖项目自持商业地块形成处置方案,以实现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下:

  1、监事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尊重和理解。

  2、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出具的关于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将加强监督管理,持续督促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子公司负责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所涉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2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产生较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于本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本公司本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损益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执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执行会计准则。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公司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相关子公司。

  ●  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5亿元(包含尚未到期的担保,担保事项包括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余额为人民币79.64亿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3.28亿元。

  ●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于2024年4月20日到期。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正在与相关银行协商贷款偿付安排或展期,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其他担保不存在逾期情况。

  ●  本次担保存在对资产负债率超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5.18%。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5亿元(包含尚未到期的担保,担保事项包括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上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各级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情形。

  上述额度包含尚未到期担保,在2024年度预计的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鉴于业务发展需要,如公司在2024年度新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子公司将纳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决定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合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子公司之间具体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股东大会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担保额度事项时止。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上述为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部分担保存在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决定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合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子公司之间具体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股东大会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担保额度事项时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6965908A,成立时间1989年8月16日,注册资本365,874.493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经开区大厦第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孙明涛,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粮食加工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豆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分支机构经营】;职业中介活动。一般项目:粮食收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物业管理;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卫生洁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谷物销售;谷物种植【分支机构经营】;企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分支机构经营】。

  2、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AUQDEXQ,成立时间2017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白山工业园区双创园内,法定代表人郑军华,主要经营业务为玉米、稻谷、杂粮收购,粮食(原粮)销售,粮食烘干,提供粮食仓储服务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3、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91256773T,成立时间2006年8月4日,注册资本1600万元,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禾六路99号之五,法定代表人殷勇,主要经营业务为豆制品制造;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米、面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公司权益比例77%。

  4、东方海钾(莆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CG5CRA76,成立时间2023年4月28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忠门社区新埭192号经济城1186号(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康文杰,主要经营业务为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海洋服务等。公司权益比例53%。

  5、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88987780,成立时间2009年7月23日,注册资本150000万元,注册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40号,法定代表人高晓静,主要经营业务为粮油购销加工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6、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4696803337B,成立时间2009年11月9日,注册资本25000万元,注册地址黑龙江方正经济开发区同安路西侧W委798号,法定代表人陈贺军,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收购;大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加工;大米、原粮销售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7、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5561139910,成立时间2010年6月7日,注册资本5515万元,注册地址肇源县新站镇火车站西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宋修强,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加工,水稻、玉米、杂粮收购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8、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56212121H,成立时间2010年6月30日,注册资本2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美禾六路9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志贺,主要经营业务为食用植物油加工等。公司权益比例51%。

  9、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280312,成立时间1986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8500万美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康文杰,主要经营业务为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等。公司权益比例70%。

  10、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10475T,成立时间2012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490000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2至10层01二层C225,法定代表人景海红,主要经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上述公司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存量未到期担保除外),担保期限等具体内容将由担保公司与被担保公司、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包括股权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预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目的为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及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未发生担保逾期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包括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将要求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措施,如因金融机构要求等原因须提供超出持股比例的担保时,考虑公司对被担保控股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和影响,且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控股子公司相关融资的目的为促进其主业发展,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79.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7.73%。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3.2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5.93%。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含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9.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46%。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于2024年4月20日到期。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正在与相关银行协商贷款偿付安排或展期,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其他担保不存在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孙明涛先生、张惠泉先生对本议案相关子议案回避表决。因预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相关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交易遵循公平、公允和审慎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上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单位:亿元)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单位:亿元)

  ■

  二、关联方介绍

  1、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PH7Q21,成立时间2019年5月3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远志,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主要业务包括供应链管理业务;食用农产品销售;批发和零售业等。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为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担任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5.49亿元,归母净资产0.51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5亿元,实现净利润361.74万元。

  2、民农云仓(武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民农云仓(武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7KR16N46,成立时间2022年3月1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远志,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永清小区1栋1层1号商网,主要业务包括供应链管理业务;食用农产品销售;批发和零售业等。民农云仓(武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为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担任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农云仓(武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2.23亿元,归母净资产228.11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1亿元,实现净利润17.00万元。

  3、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41964840,成立时间2003年8月26日,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显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主要业务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0.42%股份。

  该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771.40亿元,归母净资产31.85亿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10.55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3.86亿元。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988F,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注册资本4,378,241.8502万元,法定代表人高迎欣,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生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

  该公司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6,749.6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6,246.0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08.1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8.23亿元。

  5、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19686672T,成立时间1993年2月9日,注册资本200,229.15万(元),法定代表人尹世辉,注册地址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主要业务包括港务管理,港口装卸,水运辅助业(除客货运输)、港口设施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船舶港口服务等。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现任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172.09亿元,归母净资产67.46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8.16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0.82亿元。

  6、珠海民商保理有限公司

  珠海民商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4801732D,成立时间2014年8月15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陶静远,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45,主要业务包括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等。珠海民商保理有限公司为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现任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珠海民商保理为公司关联法人。

  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2.38亿元,归母净资产0.9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5.02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442.91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向关联人购买、销售商品、服务

  公司相关子公司向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民农云仓(武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玉米、大豆、水稻等粮食品种。前述关联交易根据实际需求签署采购、销售合同,定价依据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实际结算为准。

  2、向关联人收取租金及物业费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分别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东方金融中心房屋出租及设备租赁协议,租金为依据当地附近区域商业及写字间类房屋出租价格水平,同时参照楼层位置协商确定。

  3、接受关联人提供港口及其他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主要为公司农业板块相关子公司在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港口中转业务支付的仓储费、港杂费等。定价依据按国家标准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4、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下属子公司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云通”)根据日常经营需要,与珠海民商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作。金联云通受让应收账款相关资产、并为珠海民商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提供保理及再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相关利率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交易遵循公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规模占公司经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关联交易内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公司在民生银行存贷款金额控制在额度范围内,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24年度继续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其中,贷款业务(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担汇票、信用证、保函等)预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日存款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职务,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民生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4年4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目的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同意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备注:贷款预计金额、已发生交易金额含存续且尚未到期金额。

  二、关联方介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988F,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注册资本4,378,241.8502万元,法定代表人高迎欣,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生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

  民生银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6,749.6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6,246.0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08.1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8.23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预计2024年度在民生银行贷款业务(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担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在民生银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各种存款业务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利率水平。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民生银行存贷款金额控制在额度范围内,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减少因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公司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粮仓”)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菜油、菜粕、豆油、豆粕、玉米、大豆、水稻、普通圆粒大米等品种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预计东方粮仓及其所属子公司2024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

  ●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公司通过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等措施,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东方粮仓为公司核心主营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经营主体,东方粮仓及其所属公司经营业务包括大米加工销售、油脂及豆制品加工销售、其他农产品购销业务等,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与所经营的商品或采购原材料品种相符。

  (二)交易金额和资金来源

  东方粮仓及其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授权有效期内,在任一时点的资金余额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上金额在最高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

  (三)交易方式

  东方粮仓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场所主要为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主要包括菜油、菜粕、豆油、豆粕、玉米、大豆、水稻、普通圆粒大米等。交易类型包括: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四)交易期限

  本次授权交易期限为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所属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存在因价格波动,期货与现货的价格严重背离,从而无法达到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且由此可能产生额外的利润或者亏损。

  2、流动性风险:存在因交易合约缺乏流动性,导致无法及时以合理的价格平仓的风险。

  3、资金风险:存在因行情急剧变化,可能导致未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迫平仓的风险。

  4、操作风险:相关期货业务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的风险。

  5、信用风险:因交易对方没有办法按照约定履行合约或者直接违约,造成期货和衍生品合约无法正常执行的风险。该风险主要存在与期货交割过程中,交易预付保证金并由交易所担保,风险较低。

  (二)风控措施

  公司制定《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12月修订)》,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风险。

  1、公司设立期货企业领导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的整体决策,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业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子公司董事长/总裁,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进行全面控制。

  2、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应对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和资金风险。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当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3、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4、审慎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聘期货业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专业人士、风险管理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公司相关部门有权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东方粮仓及其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相关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为减少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对控制生产成本、降低经营风险、保障经营利润等有着积极作用。公司建立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相关子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副董事长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辞职报告。孙明涛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辞职后,孙明涛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康文杰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康文杰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职务。党荣毅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党荣毅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康文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李章彦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聘任田春磊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之日止。

  康文杰先生、李章彦先生、田春磊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康文杰先生、李章彦先生、田春磊先生简历

  康文杰,男,198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亿达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曾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职务。现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会主席,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海钾(厦门)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东方海钾(莆田)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止目前,康文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康文杰先生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兼职,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李章彦,男,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汉能薄膜发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山东欧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数智超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库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斯库铂企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李章彦先生目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北京数智超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库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3%股权、斯库铂企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0%股权,李章彦先生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李章彦先生拟近期注销由其本人控制的全部企业,并专注于在公司的任职。

  截止目前,李章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李章彦先生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兼职,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田春磊,男,1983年出生,会计学学士,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曾任嘉能可(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事业部财务总监,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助理。现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止目前,田春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田春磊先生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兼职,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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