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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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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接B1077版)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571-87395052)。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事务部

  电话:0571-85171837、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邮编:310007

  联系人:高莉、徐唱

  (四)登记时间:

  2024年5月21日9:30一11:30、13:30一17:00。

  六、其他事项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24-03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本期公司拟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共计300万元人民币,较2022年增加0万元;另拟支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36万元(以上报酬均不含审计人员的差旅住宿费用等),与上年度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真实地反应了公司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议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23年度报酬及聘请202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拟保有更加充裕的用于发展的资金,故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定,2023年度本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之合并及母公司可分配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公司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系基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4,088,012,121.32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照母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607,645,530.17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0,764,553.02元后,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027,247,568.30元。

  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拟保有更加充裕的用于发展的资金,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一)行业及公司经营情况

  2023年,房地产市场继续底部调整,多重困难挑战交织叠加,行业周期性和结构性问题并存。在外部环境复杂严峻、不确定性大,市场预期较弱的多重压力下,尽管政府在供应端及需求端都出台了相应的刺激政策,监管部门“托举并用”不断释放政策利好,但受房地产周期波动的影响,居民收入预期、购房信心尚未恢复,市场观望情绪浓厚。

  期内,公司坚定发展信心,坚持以现金流为核心的经营策略,地产业务稳健推进,但行业深度调整仍给公司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公司合同销售金额、货币资金、现金短债比等指标出现下行,全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出40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出47亿元,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短期压力仍然存在。

  作为具有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公司坚持推进正在开发的地产项目,落实项目“保交楼”。2024年,公司计划竣工面积83.05万平方米,计划新开工面积56.53万平方米,较2023年度增加177.07%,主要系上海亚龙项目于年内开工。公司短期内的资金需求仍然较大,需要留存更多的现金增厚公司的安全屏障,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综上,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响应“保交楼”政策,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公司将在严格把控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更好的经验业绩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公司关注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投资者热线、e互动平台等形式与中小股东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渠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目前,投资者对分红也存在分歧。部分投资者希望公司延续稳定的分红政策,从而有利于吸收长线稳定的权益性投资者;部分投资者希望公司保留充足资金应对各种市场极端情况,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考虑到当前的经营环境仍充满不确定性,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经营安全,经过综合权衡,并征求主要股东意见后,拟定了前述分红预案。公司相信这一举措,有助于公司更好的度过行业调整期。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随着地产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行业发展模式和外部环境愈加复杂多变,公司将始终坚持优秀的市场应变能力,顺势而为,持续发挥前瞻、精准、高效、灵活的优势,加快地产业务的战略转型,以度过行业调整期并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发展,争取以更好的经营业绩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在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认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及公司发展需求,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同意上述分配预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和公司发展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及公司发展需求等因素,有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为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相关制度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48,555.9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说明

  (一)信用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记录、履约能力、经营情况等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据此,公司本期合计提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准备41,544.22万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销售价格低于成本、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其他等原因的存货,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报告期内,受宏观形势等外部环境的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未达预期,另有尾盘项目清盘处理,导致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存货成本已超过可变现净值。据此,公司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2,204.93万元。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本公司持有杭州易百德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百德)30%的股权,因其享有的研发专利的先进性已被替代,2023年未能按计划实现有效订单和新一轮融资,公司研发及生产已经停滞,目前尚无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综合评估后认为该项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13,529.26万元。

  (四)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据此,公司本期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277.56万元。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上述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48,555.97万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147,376.69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462.96万元。

  四、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审议情况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23年度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在杭州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金雪军、黄立程、何玮列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潘孝娜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临2024-027号公告。

  四、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临2024-028号公告。

  七、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暨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一、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二、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临2024-029号公告。

  十四、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波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详见公司临2024-030号公告。

  十五、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临2024-031号公告。

  十六、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临2024-032号公告。

  十七、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八、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23年度报酬及聘请202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中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临2024-033号公告。

  十九、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董事的薪酬和津贴方案,初步拟订了2023年度董事的薪酬和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初步拟订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非董事)的薪酬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十一、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十二、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详见公司临2024-034号公告。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接到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事宜,具体事项如下:

  ■

  新湖集团目前暂无将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未来如有变动,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适应外汇市场变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合约金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等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产品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境外资产在公司总资产中占有一定比例,存在境内外资金流动及外币兑换需求。为适应外汇市场变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外汇收支业务规模及外币兑换需求,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及外汇成本锁定功能,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增强本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二)交易金额

  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高额合计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根据境内外资金流动及外币兑换需求,在金融机构办理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组合。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企业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中,公司预计可能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发生上述业务,中信银行系本公司关联方。

  (五)交易期限

  上述交易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授权事项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转授人士负责签署上述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和业务期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二、审议程序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必要性。

  2、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3、公司将在参考多家金融机构相关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后谨慎选择交易对方。中信银行是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A+H股商业银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较多,公司预计可能与其发生相关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四)本次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法定代表人:方合英,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2.93亿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主要股东为:

  ■

  注:本公司子公司冠意有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H股股份,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4.682%;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H股股份,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0.314%。

  主营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资产总计90,525亿元,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总额6,023亿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总收入2,059亿元,净利润670亿元。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信银行为本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原董事黄芳女士自2016年11月起任中信银行董事。

  3、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汇率市场价格波动可能造成外汇产品价格变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2、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存在判断偏差,内部操作机制不完善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3、履约风险: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导致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制订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公司配备了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将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2、公司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

  3、为控制履约风险,公司仅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4、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降低汇兑损失。

  5、公司将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控,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1、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为目的,不做投机性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及安全性。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2、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方必须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司将在参考多家金融机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后谨慎选择交易对方。

  中信银行是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A+H股商业银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较多,公司预计可能会与其发生相关交易。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24-03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启新”)系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及股东约定,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在本次财务资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预计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2)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锦辉”)由本公司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共同开发,项目公司拟于近期向股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滨江集团提供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系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及股东约定,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在本次财务资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预计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2)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由本公司与滨江集团共同开发,项目公司拟于近期向股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滨江集团提供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项目公司在充分保障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4、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均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也将按同比例获得财务资助;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资金风险。

  二、接受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一)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

  1、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由公司子公司浙江启远实业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启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璋”)分别持有其50%、50%的股权。

  南通启新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5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洪涛,注册地址: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圆陀角大道,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房屋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工程服务、道路土方工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物业管理、酒店类企业管理。

  南通启新拥有启东555,374平方米(约合833.06亩)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海上明珠城”项目的一部分统一实施开发,累计开工面积235,090万平方米,暂未进入销售阶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2、南通启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上海启璋系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注册资本7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亿,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329室。

  4、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与上海启璋或其指定方(合称“合作方”或“绿城方”)分别向南通启新提供了31,792万元、22,548万元借款,双方提供的借款本金差额系因合作协议约定的双方各自使用南通启新质押物的数量差异所致。南通启新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滨江集团系公司玖珑春晓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置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

  滨江集团成立于1996年8月,注册资本311,144.39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洪力,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璜。

  滨江集团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2、滨江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公司关联人。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温岭锦辉分别向新湖地产和滨江集团按股权比例提供了1,530万元、1,470万元借款。滨江集团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南通启新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在项目公司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资金缺口时,公司、绿城方应按新湖方50%、绿城方50%的比例为南通启新提供股东借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和项目公司日常运营需要;项目公司统一按双方股东届时协商一致的标准(目前计息标准为一年期LPR)向出借方计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季计提,按年结算。

  如任一方未按期足额提供股东投入的(“未足额投入方”),为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保证目标项目开发经营顺利进行,另一方(“投入方”)可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按13.5%/年的利率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若未足额投入方在投入方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之日起满30日仍未按持股比例投入的,则双方启动协商机制,协商期限为10日,协商期间投入方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仍按13.5%/年的利率标准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协商期满未协商一致,则投入方有权选择继续提供股东借款、或相应调整持股比例、或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二)滨江集团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股东双方同股同权投入的资金,应根据项目公司实际销售资金回笼情况,在保证项目公司日常用款的前提下,将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同步回流。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促进合作地产项目的顺利开发;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均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在获得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也按股权比例同比例获得;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需求,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均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被资助对象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能力,且公司采取了多项风险防范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预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本金余额34.6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8.11%;逾期未收回的本金3.44亿元,其中:与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因其经营状况恶化,面临较多诉讼,采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累计金额3.26亿元。公司将密切关注各其他应收款对象的经营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管理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议案在董事会召开前已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上述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关联关系说明

  新湖绿城物业与本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法定代表人:陈沧海,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88弄36号底层甲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主要股东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和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5%)。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总资产42,005.96万元,净资产15,831.25万元;2023年度实现收入总计52,016.96万元,净利润2,228.07 万元。

  (2)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法定代表人:罗玉华,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1201-5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主要股东系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84.7%)、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18%)和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12%)。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维修,楼宇智能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服务,酒店管理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总资产4,981.82万元,净资产1,843.05万元;2023年度实现收入总计5,453.49万元,净利润113.99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持续性交易,预计2024年度与新湖绿城物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7,100万元,其中6,000万元系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包括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案场服务费、园区活动服务费等),100万元系承租关联人房产,1,000万元系向关联人出售/出租商品。

  本次关联交易有市场价格的主要参照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可参照的,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对公司相关楼盘的物业管理,是公司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持续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有利于公司地产项目的正常运营。该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化和公平性的原则,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和联营公司

  ●  担保额度:公司对30家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245亿元,对5家合营和联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和联营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15亿元。

  ●  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232.49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6.06亿元,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含对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担保)合计66.43亿元。

  ●  本次担保部分有反担保

  ●  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对30家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245亿元,对5家合营和联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和联营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15亿元。担保预计的有效期: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预计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即相关协议的签署日需在此期间)。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及担保预计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及担保预计情况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交易对方协商担保事宜,具体担保种类、方式、金额、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准。

  3、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代表:

  (1)在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245亿的范围内,可以在包括但不限于上表范围内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额度,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2)在对上述联营和合营企业担保余额15亿的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包括但不限于上表范围内的联营和合营公司内部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单笔获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3)签署与上述担保有关的文件。

  因公司子公司较多,担保发生频次较高,在上述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公司将根据规则要求按月汇总披露担保进展。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和联营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公司利益,为支持公司项目开发建设。本次担保是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担保贷款用于各子公司项目开发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可对外担保总额为352.5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2.49%;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232.49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40%;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6.06亿元,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含对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担保)合计66.43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的38.86%和15.54%;无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在杭州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雪军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和公司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

  议案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监事的薪酬和津贴方案,初步拟订了2023年度监事的薪酬和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完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2023年年度报告无异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认为其在2023年12月31日(基准日)有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经济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完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一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一一房地产》等的要求,公司现将2024年一季度公司房地产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24年1-3月,公司无新增土地储备;公司新开工面积31.90万平方米,无新竣工面积;实现结算面积9.4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5.57%,结算收入23.54亿元,同比增加212.09%,其中权益结算面积6.24万平方米、权益结算收入15.84亿元;合同销售面积7.38万平方米,合同销售收入9.27亿元,同比增加6.58%和33.38%,其中权益销售面积4.43万平方米、权益销售金额6.02亿元,同比增加11.86%和29.94%。

  二、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出租房地产总面积为29.18万平方米,其中权益出租房地产总面积为28.08万平方米;2024年1-3月,公司取得租金总收入2311.78万元,其中权益租金总收入2292.54万元。

  以上数据为阶段统计数据,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送达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主要过户事宜如下:

  一、协议转让情况

  2024年1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新湖集团、恒兴力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衢州智宝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358,206,250股和209,991,540股的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数为1,568,197,7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8.43%)(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4号)。

  2024年3月22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就原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分批过户、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节奏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4号)。

  2024年4月7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修订了原协议生效条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7号)。

  2024年4月15日,新湖集团、衢州智宝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第一批次600,000,000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5%)已办理完毕,过户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

  二、本次过户完成情况

  2024年4月29日,新湖集团、衢州智宝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第二批次530,000,000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3%)已办理完毕,过户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

  本批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前后,新湖集团与衢州智宝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剩余一批次暂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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