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生先生:
因你为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郭春生给予警告,处以100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郭春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4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1416)。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