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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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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86                           证券简称:北巴传媒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阎广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勇杰会计机构负责人:谷佳目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阎广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勇杰会计机构负责人:谷佳目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阎广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勇杰会计机构负责人:谷佳目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600386         股票简称:北巴传媒        编号:临2024-012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第四号一一零售》有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现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门店变动情况

  ■

  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

  (一)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二)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三)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该等数据。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0386        股票简称:北巴传媒         编号:临2024-013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 年 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其中“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应披露内容”和“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准则规定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按照准则规定该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对于供应商融资安排应披露:(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2)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②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③以及相关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3)相关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企业在根据相关准则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相关准则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2)项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

  对于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2号一一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一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应披露内容”和“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的规定,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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