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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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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在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2023年8月8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1,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笔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管理及使用的情况。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31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王玉萍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玉萍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王玉萍女士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王玉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玉萍女士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

  独立董事后生效,在公司补选新任独立董事之前,王玉萍女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王玉萍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王玉萍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通过,提名王丹丹女士、梁奇烽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丹丹女士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梁奇烽先生已取得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运行实际情况,股东大会表决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产生1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提名需经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后附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王丹丹女士简历

  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学学士,201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王丹丹女士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丹丹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梁奇烽先生简历

  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公安报社山东记者站新闻编辑,人民法院报社新闻编辑,依科瑞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奇烽先生已取得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梁奇烽先生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梁奇烽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27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1996年3月20日注册成立于北京。前身为邮电部直属的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完成脱钩改制并变更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四层,在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上海、广州、苏州、西宁、济南、合肥、郑州、西安、重庆、石家庄、北京自贸试验区设有分所。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是首批取得财政部、证监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二十多年来,先后从事证券业务近80家,一直是国内长期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的全国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同时具有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从事金融相关审计资格、司法鉴定资格;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全国首批审核机构,北京第一批碳排放交易核查机构(唯一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11月2日,财政部、证监会公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及基本信息》,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第一批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688人,其中合伙人40名,首席合伙人为田雍先生。截止到2023年末具有注册会计师210名,其中超过167名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亿元,总计为15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证券业务收入2334万元。中准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所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制造业(11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家)、金融证券业(1家)、建筑业(1家),总资产均值为160.1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中准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累计风险赔偿额度2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证券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021年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1次、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警示函1次,2022年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1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等监管措施不影响中准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1)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项目合伙人支力,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自1996年开始在中准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23.SZ)、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81.SH)、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686.SZ)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邹楠,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年开始在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自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836077.BJ)、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686.SZ) 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曲波,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8年开始在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23.SZ)、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766.SZ)。

  2、诚信记录

  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费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与公司协商确定。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合计9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准进行了审查,该所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准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准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审计委员会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32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梁奇烽,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如适用),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本人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是□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否

  梁奇烽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声明人:  梁奇烽(签署)

  日期: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3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王丹丹,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如适用),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本人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是□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本人承诺如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否

  王丹丹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 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声明人:  王丹丹 (签署)

  日期:2024年4月26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暨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6年3月20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四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田雍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亿元,总计为15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证券业务收入2334万元。中准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所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制造业(11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家)、金融证券业(1家)、建筑业(1家),总资产均值为160.1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1家。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3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中准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中准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准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准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2023年5月26日,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中准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准进行了审查,该所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准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2、2024年1月20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2024年4月20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中准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相关的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3、2024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等内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准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一、2023年,公司针对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地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三、2023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28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确认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国盛碳纤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国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国兴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国兴道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国兴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国鑫碳纤维有限公司、吉林市鹿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业务往来,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销售商品、采购商品、提供、接受劳务、转让资产、资产出租和借款等。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确认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对与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国鑫碳纤维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宋德武、徐佳威、周东福等予以回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和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予以回避表决。

  (二)2024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

  注:2023年12月28日,吉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吉林市国资委关于授权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职能的通知》(吉市国资发【2023】105号),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其控制的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国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国兴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国兴道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鹿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国兴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系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为公司关联方。

  (三)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

  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之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开展的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度未超过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关联交易额度,具体交易金额及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峰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88,393万元,法定代表人:杜学春,经营范围: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纺纱加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供冷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奇峰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所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奇峰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447,326元,净资产138,212万元,1月至12月营业收入437,521万元,净利润8,308万元(未经审计)。2023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采购备品备件材料、压缩空气;向其销售备品备件材料劳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压缩空气、材料1,500万元;向其销售材料500万元、提供劳务500万元,转让资产1,000万元。

  (二)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简称“吉盟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4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杜学春,经营范围:开发、生产和销售腈纶、差别化腈纶、特殊化腈纶及其相关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吉盟公司系奇峰化纤之合营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吉盟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06,611万元,净资产33,292万元,营业收入218,042万元,净利润1,614万元(未经审计)。2023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采购压缩空气;向其销售备品备件材料及劳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压缩空气、材料300万元。向其销售材料800万元、提供劳务500万元。

  (三)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德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3,402.50万元,法定代表人:岳福升,经营范围:纺织原料及针、纺织品,服装,服装面料,床上用品,建筑装潢材料(不含木材,不含油漆),初级农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经销;化工原料及产品(其中危险化学品仅限硫磺、硫酸、双氧水、盐酸、乙醇、丙烯腈无储存批发)经销。(一般经营项目自主选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福润德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福润德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59,237万元,净资产3,854万元,营业收入284,107万元,净利润-551万元(未经审计)。2023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销售粘胶短纤、材料、采购原材料,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产品7,650万元;采购原材料13,000万元。

  (四)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化纤集团”)

  1.基本情况

  化纤集团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80,906.58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化纤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18,067,074股份,占总股本的12.9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一)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化纤集团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921,925万元,净资产549,156万元,营业收入1,120,585万元,净利润-40,279万元(未经审计)。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集团及其关联方借入流动资金总额45,000万元。

  (五)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简称“国兴碳纤维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33280.09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小君,经营范围:碳纤维生产及制品加工、销售;碳纤维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兴碳纤维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控股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国兴碳纤维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470,918万元,净资产116,312万元,营业收入112,218万元,净利润-37313万元(未经审计)。2023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提供劳务材料。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材料500万元、提供劳务500万元、销售材料300万元。

  (六)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拓普贸易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岳福升,经营范围: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纸浆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箱包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拓普贸易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拓普贸易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70,869万元,净资产19,803万元,营业收入8,361万元,净利润3,613万元(未经审计)。2023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销售粘胶长丝、粘胶短纤、碳纤维产品。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产品17,000万元。

  (七)吉林国盛碳纤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国盛碳纤维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4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小君,经营范围:纺织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盛碳纤维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控股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国盛碳纤维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7,709万元,净资产6,031万元,营业收入17,626万元,净利润1,179万元(未经审计)。2023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采购设备。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设备1,000万元。

  (八)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兴新材料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22461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晓明,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碳纤维及其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销售及进出口;纤维及纤维制品生产及销售;化学纤维制品及化工原料经销(不含危险化学品);丙烯腈无储存批发;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力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及进出口;电力工程;电力设备检修、调试、检测试验;电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新能源技术开发;热力供应服务(不含高污染燃料供热);热水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接受吉林市国资委授权代行公司控股股东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职能,国兴新材料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国兴新材料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275,454万元,净资产47,648万元,营业收入214,739万元,净利润5,272万元(未经审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水电气100,000万元、提供劳务200万元、销售材料1,000万元、出租资产1,300万。

  (九)吉林国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国兴复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家欣,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兴复材公司是国兴新材料公司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国兴复材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96477万元,净资产-13,710万元,营业收入28,365万元,净利润-18,931万元(未经审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材料100万元、提供劳务500万元、采购材料2,000万元、出租资产350万元。

  (十)吉林市国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兴物流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志民,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贸易代理;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贸易咨询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仓储咨询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活动;水上货物运输代理活动;水上运输辅助活动;批发、配送与物流仓储工程设计服务;纺织品批发;办公用品批发;钢材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兴物流公司是国兴新材料公司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国兴物流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4600万元,净资产1085万元,营业收入5059万元,净利润272万元(未经审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材料500万元、接受其装卸劳务及运费1,500万元、出租资产400万元

  (十一)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碳谷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58,768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凯,经营范围: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碳谷公司是国兴新材料公司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碳谷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524,752万元,净资产242,785万元,营业收入204,924万元,净利润23,136 万元(经审计)。该关联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材料50,000万元、销售材料200万元、提供劳务 7,500万元。

  (十二)吉林国兴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氢能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家欣,经营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货物进出口;汽车零部件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设备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氢能公司是本公司国兴新材料公司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氢能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8,882万元,净资产2,134万元,营业收入3万元,净利润-66万元(未经审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采购材料100万元、提供劳务100万元。

  (十三)吉林国兴道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道生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海亮,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道生公司是国兴新材料公司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道生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4,649万元,净资产1,86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40万元(未经审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提供劳务300万元。

  (十四)江苏国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复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家欣,经营范围: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江苏复材公司是国兴新材料公司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江苏复材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6,368万元,净资产341万元,营业收入1万元,净利润-659万元(未经审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设备、材料200万元、销售产品600万元。

  (十五)吉林国兴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材料贸易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赫,经营范围: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合成纤维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服装辅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箱包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新材料贸易公司是国兴新材料公司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新材料贸易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16848万元,净资产1840万元,营业收入61,759万元,净利润-160万元(未经审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产品18,000万元。

  (十六)吉林国鑫碳纤维有限公司(简称“国鑫纤维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小君,经营范围: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鑫纤维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代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国鑫纤维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83444万元,净资产17809万元,营业收入14575万元,净利润-11836万元(未经审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材料50万元。

  (十七)吉林市鹿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鹿王制药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5,6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立和,经营范围:药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保健用品(非食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中草药收购;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妆品零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会议及展览服务;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石斛种植;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鹿王制药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化纤集团代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鹿王制药公司2023年12月末拥有总资产29047万元,净资产23460万元,营业收入20,102万元,净利润813万元(未经审计)。该关联人在与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履约障碍。

  4.与该关联方进行各类交易总额

  2024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材料50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以市场化为原则,严格执行市场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若交易的商品和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时,由双方根据成本协商定价;公司与关联方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对于公司与各方2024年度预计范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在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将在交易实际发生时签署具体协议。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的原则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各方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为保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对于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符合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稳步发展的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五、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确认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有利于促进公司和各方经营生产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的,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正常交易事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确认并发表了意见,符合吉林化纤《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确认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董事会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

  4.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3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就提名梁奇烽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否         √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盖章):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35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王丹丹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被提名人承诺如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否         √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

  √是□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是□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盖章):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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