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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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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同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五)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十二)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政策,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并兼顾股东合理回报。

  当公司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最近一年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3)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5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内容。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为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战略,公司将于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至17:00在全景网举行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取远程网络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进行互动交流。

  公司拟出席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陈路南先生、董事会秘书李日萌先生、财务负责人饶乐乐先生、独立董事郑馥丽女士。(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会有调整)。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5:00前访问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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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7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广忠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曹广忠,自2019年10月15日起,担任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的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2年10月完成换届选举,共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郑馥丽女士、曹广忠先生、韦佩先生,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技术委员会委员。

  (三)个人履历

  曹广忠先生,196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副教授、韩国科学技术院(KAIST)控制工程领域科技研究组博士后研究员;现任深圳大学机电与控制工程学院自动化科学系教授;任深圳市兴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共计出席7次董事会(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因此,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本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公司在2023年度共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本人共计列席股东大会2次。

  (三)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3年度公司尚在制定或完善独立董事相关制度,暂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预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随着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公司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组织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高管人员发放薪酬、董事薪酬(津贴)方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控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利用参加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考察交流,重点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资产购买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通过电话和邮件、参与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动态。在行使职权过程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能对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复和落实,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七)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1、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历次董事会的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要求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学习上市监管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治理准则等系列文件,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4、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求,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预计本年度与关联方武汉洛特福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包含已发生金额)。

  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参与认购由成都君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的成都君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关联董事王俊峰先生对上述议案予以回避表决,本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增加与关联公司武汉洛特福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400万元。本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业务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进行交易预计及披露,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认真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和结算方式公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董事会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公司股东曾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向社会公开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真实。

  2023年,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事项,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就相关事项与公司经理层成员和相关业务部门沟通,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提醒公司关注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加大募投项目推进力度。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未经审批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3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判断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七)董事、高管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公司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根据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审核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对董事、高管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予以认可。

  (八)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整体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作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其他事项

  1、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3、本人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郑馥丽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充分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4年,本人将秉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的联系方式:gzcao@szu.edu.cn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韦佩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韦佩,自2019年10月15日起,担任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的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2年10月完成换届选举,共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郑馥丽女士、曹广忠先生、韦佩先生,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第四届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委员。

  (三)个人履历

  韦佩先生,198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助理、北京市嘉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嘉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一)2023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共计出席7次董事会(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因此,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本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公司在2023年度共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本人共计列席股东大会2次。

  (三)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3年度公司尚在制定或完善独立董事相关制度,暂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预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随着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公司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参加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日常关联交易、银行授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对外担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自有闲置资金证券投资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控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2023年2月,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就公司2022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范围及关键审计事项;2023年4月,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结果、审计开展情况进行沟通,确定关键审计事项、期后事项等;2024年2月,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年报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审计范围及审计重点等事项。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利用参加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考察交流,重点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资产购买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此外,通过电话和邮件、参与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动态。在行使职权过程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能对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复和落实,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七)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1、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历次董事会的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要求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学习上市监管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治理准则等系列文件,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4、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求,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预计本年度与关联方武汉洛特福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包含已发生金额)。

  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参与认购由成都君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的成都君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关联董事王俊峰先生对上述议案予以回避表决,本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增加与关联公司武汉洛特福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400万元。本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业务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进行交易预计及披露,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认真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和结算方式公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董事会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公司股东曾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并在定期报告里中向社会公开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真实。

  2023年,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事项,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就相关事项与公司经理层成员和相关业务部门沟通,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提醒公司关注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加大募投项目推进力度。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未经审批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3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判断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七)董事、高管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公司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根据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审核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对董事、高管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予以认可。

  (八)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整体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作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其他事项

  1、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3、本人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郑馥丽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充分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4年,本人将秉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的联系方式:weipei@jiayuan-law.com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郑馥丽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郑馥丽,自2019年10月15日起,担任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的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2年10月完成换届选举,共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郑馥丽女士、曹广忠先生、韦佩先生,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三)个人履历

  郑馥丽女士,197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汕头市汕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经理、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总监、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德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正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至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一)2023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共计出席7次董事会(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因此,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本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公司在2023年度共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本人共计列席股东大会2次。

  (三)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3年度公司尚在制定或完善独立董事相关制度,暂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预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随着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公司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组织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日常关联交易、银行授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对外担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自有闲置资金证券投资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参加了3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认购股权投资基金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参加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高管人员发放薪酬、董事薪酬(津贴)方案以及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控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2023年2月,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就公司2022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范围及关键审计事项;2023年4月,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结果、审计开展情况进行沟通,确定关键审计事项、期后事项等;2024年2月,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年报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审计范围及审计重点等事项。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利用参加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考察交流,重点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资产购买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提出相应的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此外,通过电话和邮件、参与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动态。在行使职权过程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能对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复和落实,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七)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1、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历次董事会的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要求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学习上市监管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治理准则等系列文件,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4、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财务报告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求,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预计本年度与关联方武汉洛特福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包含已发生金额)。

  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参与认购由成都君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的成都君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关联董事王俊峰先生对上述议案予以回避表决,本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增加与关联公司武汉洛特福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400万元。本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业务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进行交易预计及披露,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认真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和结算方式公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董事会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公司股东曾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向社会公开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真实。

  2023年,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事项,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就相关事项与公司经理层成员和相关业务部门沟通,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提醒公司关注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加大募投项目推进力度。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未经审批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3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判断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七)董事、高管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公司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根据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审核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对董事、高管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予以认可。

  (八)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整体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作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其他事项

  1、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3、本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充分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4年,本人将秉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的联系方式:fulicpa@126.com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6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技术”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做出的调整。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7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公司出具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实际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各项制度执行有力,能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对公司《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监事会主席(签字):

  谭慧姬

  监事(签字):

  杨光勇

  职工代表监事(签字):

  吕栋

  年      月    日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科瑞技术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23号)文件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发行价格15.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19,100,000.00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53,324,7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5,775,300.00元。该次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23日全部到位,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9]4832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2023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金额为112,554,766.15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0,352,287.4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金额为600,026,266.24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3,848,479.77元,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9,597,513.53元(含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增值部分),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规定。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与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9年10月15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科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12月12日公司及深圳市科瑞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技”)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75590332491080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201102172920013197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66268688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443899991010008342171已完成销户手续。上述专户注销后,公司针对上述专户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银行账户余额包含累计收到的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等之后的净额。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600,026,266.24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3年12 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主要目的为通过软硬件升级,改善公司的研发环境,并招募高端技术人才,全面提升公司技术研究及创新能力以及提升公司信息技术软硬件环境和支持能力,规范信息化业务流程,建立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帮助各部门、人员之间高效协作,最大限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上述项目不直接产生营业收入,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33,172,506.67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6,456,775.47元。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9]48320010号)。本次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2019年9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为保障公司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中山科瑞提供无息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76,458,664.50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23,541,335.50元用于“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的建设。公司根据该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中山科瑞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五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借款到期后,经批准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11月16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募投项目“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结项,并将原计划投入“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中的剩余募集资金26,617.95万元和“自动化装备及配套建设项目”暂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2,114.96万元,合计38,732.91万元(含累计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变更投资“科瑞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科瑞科技,实施方式以向科瑞科技提供借款方式进行。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尚在投入过程中,不存在募集资金节余的情况。

  (九)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无。

  (十)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及现金管理专户,以活期存款和现金管理的形式进行存放和管理。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额度在经审批的投资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授权总经理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该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理财户资金未用于其它用途。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为0.00万元,其余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

  (十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11月16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募投项目“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结项,并将原计划投入“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中的剩余募集资金26,617.95万元和“自动化装备及配套建设项目”暂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2,114.96万元,合计38,732.91万元(含累计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变更投资“科瑞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科瑞科技,实施方式以向科瑞科技提供借款方式进行。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原始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等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等。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科瑞技术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

  郝 岩 孔俊文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  日

  附表1:

  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主要目的为通过软硬件升级,改善公司的研发环境,并招募高端技术人才,全面提升公司技术研究及创新能力以及提升公司信息技术软硬件环境和支持能力,规范信息化业务流程,建立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帮助各部门、人员之间高效协作,最大限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上述项目不直接产生营业收入,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注2:实际投入总额超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部分,系募集资金结存的利息收入或理财产品收益投入项目部分。

  附表2:

  2023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图片列表: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技术”或“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合规运转,保证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够顺利高效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调整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路南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LIM CHIN LOON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调整前后审计委员会成员情况如下:

  调整前:

  郑馥丽(召集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韦佩、陈路南

  调整后:

  郑馥丽(召集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韦佩、LIM CHIN LOON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8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投资者专线电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公司增设投资者咨询热线电话,具体信息如下:

  1、电话号码:0755-26710007-1688

  2、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3:00-17:30

  上述增设的投资者咨询热线电话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正式启用,公司原投资者咨询电话(0755-26710011-1688)将继续使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等其他联系方式保持不变,欢迎广大投资者通过上述渠道与公司沟通联系。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9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议案。

  (三)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5月12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年5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3年6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4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2023年度经营业绩未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达成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后续业绩考核目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三、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3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30万份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3亿元;或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3.3亿元”,“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根据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设定的考核条件,涉及10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8.57万份由公司注销及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28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对应10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8.57万份由公司注销及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28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计180.44万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90.22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作为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自限制性股票公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3年7月6日,含当日)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日(2024年4月26日,不含当日)止,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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